为推进我居委会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体现与履行享受权力与履行义务对等原则,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新社区,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居民公约》,作为全体居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一章 居风民俗
第一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条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发现铺张浪费、大操大办每发现一例扣3分。
第三条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参加邪教组织。对搞封建迷信活动,邪教组织的行为每发现一次扣3分。
第四条积极参加居委会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提倡全民健身运动,见义勇为、伸张正义,遵守社会公德,扶老携幼,走访慰问,义诊,义务家政服务,为人民群众进行心理、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有能力的可以提供舞蹈、棋类、绘画等课程、为中小学生辅导功课等服务,用自身知识影响老一代,教育下一代,每参加一次按实际情况奖励2到5分。对参加义务献血的每人每次奖励10分。
第五条 居委会提供募捐服务,所有的捐赠公开透明化,对捐赠的人民币按10元记积1分、所捐物资同样按实际价值每10元积1分。
第二章 社会治安
第六条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见义勇为的行为依实际情况奖励5-10分。
第七条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对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被治安管理处罚的每一例扣5分,情节严重被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每一例扣10分。对侮辱谩骂、诽谤他人,造谣惑众、拨弄是非的行为每发现一例扣3分。
第八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对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每发现一例扣3分。
第九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每发现一例扣5分。
第十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除老寨、小马湾的居民在规定时间内(除腊月二十三零时至正月十六日零时和丧事主事家庭可申请在封殓及出殡时刻各放一个鞭炮外)一律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发现一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扣3分
第十一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发现一例破坏公共设施的扣5分。
第十二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发现一列扣5分。对义务参加治安巡逻的按人每小时奖励1分。
第十三条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每发现一例扣5分,对举报乱砍滥伐的每一例奖励5分。对义务参加植树的每人每次奖励5分。
第十四条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且死亡的必须及时火化。不及时(7天以内)上报出生、死亡信息的每发现一例扣3分;不报或瞒报(7天以上)出生、死亡信息的每发现一例扣5分;死亡不火化或弄虚作假假火化手续的一例扣10分,并取消相关业务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在本居委会暂住务工或经商的外来人员同样必须服从本居委会的居民公约。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按以下办法处理:一、触犯法律法规的,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事或者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居委会批评、教育,依实际情况每次扣1-3分。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火灾发生。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对发现家庭户内、村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发现一例扣5分。
第十七条对居委会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对乱接乱拉电线的发现一例行为扣3分。
第十八条加强居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和防水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居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对参加防汛抗旱、排渍排涝抽水抗旱救灾、防洪抢险、救火救援等公益行为的视情况奖励每人每小时2-5分。对参加疫情防控等志愿行为的按人每小时奖励1分。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文明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居委会风貌整治,严禁在公共场所张贴牛皮癣广告,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对乱倒垃圾、秽物、垃圾碎片不清理的、乱贴广告的发现一例扣3分,对上述行为居民也应该积极劝阻,对劝阻成功的一次奖励2分。
第二十条保持居委会整洁和道路畅通,不准挤街占道,私搭乱建,乱停乱放。对挤街占道,私搭乱建,乱停乱放发现一例扣3分。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露天焚烧秸秆。发现一例扣3分、举报一例奖励3分。
第二十二条居民各家各户门前院内要保持清洁,清理卫生死角,清除废弃堆积物,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扔乱倒垃圾和渣土及污水直排,自觉主动做好垃圾分类。对门前院内环境干净整洁,垃圾分类效果明显的奖励3分;对清理公共道路、沟渠、堰塘、牛皮癣,清扫清运垃圾等义务行为的,每次奖励3分。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服从镇村规划,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需经居委会两委同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不准擅自动工。对擅自动工乱搭乱修乱建、搬迁、拆迁的行为每发现一例一次扣5分,执意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执法部门给予惩处。
第二十四条 建房、拆房、拆旧翻新等应服从建设规划,不准乱修乱搭乱建,必须经居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严禁非法占用耕地建造房屋。对私自房屋动工,非法占地建造的发现一例扣10分。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与居委会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的居民,未经居委会同意,不得私自转租。非法转让和变更集体或他人土地使用权的扣5分,私自转租门面的扣5分。
第二十六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严格遵守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镇、居委会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对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的发现一例扣5分。
第六章 邻里关系
第二十七条 居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有成熟的好家规、好家训并坚持传承积3分。年度内被评为一次“五好文明家庭”积5分;被评为一次道德模范积5分;被评为“十星级文明农户”积5分。
第二十八条 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积极开展健康、环保、法律法规、科技、文化、消防等各类知识讲座、政策理论宣传等活动,每开展一次每人奖励3分。
第二十九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居委会调解委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对使用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等不良行为的发现一例扣5分。对成功劝阻他人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家庭暴力、欺老凌弱等不文明言语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成功协助调解家庭、邻里矛盾纠纷等行为的每人每次奖励3分。
第三十条居民饲养的动物、家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济责任。发生一例扣3分。
第七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对多夫多妻或非法姘居的发现一例扣5分。
第三十二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对包办干涉婚姻,不到法定年龄结婚的扣5分。
第三十三条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发现一例扣5分。
第三十四条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虐待、辱骂等违背道德的行为。对家庭使用暴力、虐待、辱骂等违背道德的行为一次扣3分。
第三十五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辱骂老人等。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教育扣10分,子女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扣1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扣分10--20分。
第三十六条 居民应积极参与对临近住所的空巢老人、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五保、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走访,提供力所能及关心帮助,有突发情况及时报告村委会,对积极参与的人员每人每次奖励5分。
第八章 生态环保
第三十七 按照国家《森林法》、《水利行业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管理我居委会辖区内的林地、绿地、河段、居住环境等。
(1)保护花草树木,保护生态环境,严禁乱砍滥伐、乱挖乱采。
(2)不准在园区、小河边、产业基地放牧。
(3)严禁捕杀、药杀、电杀野生动物(包括鱼类)。
(4)共同遵守辖区整洁,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做到村容环境卫生整洁,居民落实门前三包,房前屋后无垃圾及污物,任何家庭不得向道路乱泼污水,不乱搭乱建露天粪坑;各集中居住点(区)严禁散养家畜家禽。
(5)对上述4项行为未依法依规履行的发现一次扣5分。
第三十九条 居民对城乡社区组治理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建议被采纳的每条奖励2分。
第九章 执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居委会“两委”负责执行《居民公约》具体条款,监委会负责监督落实。对认真履职的组织成员1年积50分、组织副职1年积75分、主要负责人1年积100分。执行中若遇争议,首先由“两委”协调,协调不成,可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居民应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遵守信访法规,不得越级上访,缠访,闹访,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居民对居委会两委会干部、工作人员或居民代表(对违规《居民公约》的居民包庇、弄虚作假不执行积分奖惩记录,甚至违规出具手续证明等)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居委会干部、工作人员或代表的违反失职行为,可以向镇民政办、镇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第四十条 对违反和不履行《居民公约》的不良言语行为等失信行为和模范遵守《居民公约》的履约守信行为实行积分制计入《安居居委会居民履行<居民公约>积分记录表》。《安居居委会居民履行<居民公约>积分记录表》由安居居委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四十一条 居民到居委会办理户籍落户或迁移、征地、建房、拆迁或改造、参军、党组织关系、团组织关系、承包租赁、营业执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困难家庭(学生)证明、申请社会救助(城乡低保、“三无人员”、临时救助、冬春救助、医疗救助、慢性病救助、“两免一补”、雨露计划、法律援助等)、经商、招工、金融贷款、公益性岗位等其他事项申请、手续或证明时,必须查看《居民公约》履约守信情况,信用良好、诚实守信履约良好的优先办理,或在居委会通报表扬与学习,失信违约、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待主动履约、信用修复后再予办理。
第四十二条《居民公约》履约良好诚实守信的居民除可以优先办理享受国家政策、救助、福利等,并在居委会通报表扬与学习,颁发《居民公约》履约良好诚实守信模范居民《证书》,并可以给予物质或资金上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居民公约要进行处理的,须在调查核实后,经居民委员会或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对违反不履行《居民公约》无理失信行为特别严重的(特别是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居委会“两委”集体或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不得办理。
第四十四条 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居民联名可提议修订《居民公约》的具体条款。修订《居民公约》应遵循“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四十五条 非本居委会居民在本辖区发生事务按照本约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居民公约》的解释权归安居居委会“两委”。
第四十七条 本《居民公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居民公约》过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有效后并报政府备案,由村“两委”会具体负责落实、村纪委监督委员会严格监督落实,并做好积分记录表严格执行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九条 本《居民公约》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本《居民公约》长期有效。居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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