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全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力、保障实行村民自治,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征求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村规民。
第一章 村民及村组织结构
第一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人均属本村村民,其社会地位一律平等。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条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选举单位,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三条 根据村民会议授权,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对全村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按上级有关规定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做到真实,即使,村民对公开事项提出的意见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章 土地管理
第七条 本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以外,均属村集体所有。各农户对承包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切实保护耕地,严禁抛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村经济合作社批准,未取得“取土许可证”的不得在承包田或自留地上取土或卖泥。
第九条 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事前写出申请,由村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报批手续,须调地的由建房户与土地承包户协商解决,建房前,必须就房屋的宅基,楼层高低等与左邻右舍签好协议,经村土管员放样定桩,才能施工
第十条 村进行经济和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农户承包田的农户应积极给予支持和服从。
第十一条 凡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和不按批准的地点,面积建房的,村民有权向村或上级土管部门汇报,村民委员会应立即予以制止施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积极创建“平安社区”组织开展护村、护厂、护校活动。村民应自觉搞好门户联防,人人关心安全防范。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寻衅滋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四条 不拖挪国家、集体、他人财务,不在公路、设置障碍、不损坏、移动指示标志。不得损坏村组道路、排灌渠道、不乱扔杂物,保持排灌畅通、违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第十五条 提倡村民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反对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 村民家庭或邻里间发生纠纷,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做好“归正”人员的帮教管理工作,落实帮教责任制,促使其遵纪守法,改过自新。
第三章 收养、护养、赡养
第十八条 凡须收养他人子女的村民,必须符合“收养法”条件,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讲明收养理由,经村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村民出具证明,然后,到民政、公证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第十九条 父母、继养母对未成年人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自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反对歧视,对精神病患者的少年儿童,应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看护。
第二十条 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有老人的家庭,因子女成年等情况而主张分家析产时,子女应写出赡养协议书,多子女赡养份额,可根据各人的经济状况协商确定,并写好赡养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 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
第四章 教育与卫生
第二十一条 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父母或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并积极配合学校和社会做好被监护人的思想品德教育。第二十八条村民去死后,一律实行火化。
第二十二条 绿化植树是全民的义务,村民应自觉爱护树木,无故损坏集体或他人树木的,应补植或作价赔偿。
第五章 服兵役
第二十三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凡符合上级机关当年征兵的应征青年,都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
第二十四条 应征青年拒绝逃避服兵役义务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上级兵役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除应征服现役以外,都应积极参加民兵组织或服预备役。
第十条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对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和勇于揭发坏人坏事的村民,就应予表扬和奖励,对打击报复者,作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村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
陈家湾村委会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