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及发放标准
(一)发放对象
一次性抚慰金的发放对象应是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 49 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 49 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
(二)发放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户发放 10000 元一次性抚慰金。
2.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双方分别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5000 元(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仅发给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 10000 元。
4.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户发给另一方一次性抚慰金 10000 元。
5.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 5000 元;夫妻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省外户籍人口的,对我省户籍一方按户发给一次性抚慰金 10000 元。
以上对象,已领取全省统一发放的一次性抚慰金后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丧偶、离异、再婚、复婚)的,不再重复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再婚的,其再婚家庭中的另一方不得享受一次性抚慰金。对象在申报当年死亡的,照常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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