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随县安居镇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办发〔2022〕16号
中共安居镇委员会办公室安居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居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安居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随县安居镇委员会办公室
随县安居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安居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拟定本规定。
一、民主管理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两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两委”会提议、商议、党员及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
果公开。(详见两议两公开表)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
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
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
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成立镇级“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
成立以镇党委、政府、纪委、财政所(经管站)、民政、农业、林业、国土、水利、交通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 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 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人员及村级报账员的培训;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附安居镇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三、发挥村级“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作用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主理财,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
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本人签字,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
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
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财政、农业、经管或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六)实行“三资”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备案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由村委会向镇财政所和代理公司上报本村农村“三
资”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由成员本人亲自签名报备。今后凡应
由村“三资”监督委员会审核的事项一律由村“三资”监督委员
会成员实行亲笔签名制,不再使用印章。
四、农村财务管理
(一)收入管理
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及时上缴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村级发包收入必须附合同及安居镇资产资源处置审批表及招标拍卖情况记
录等资料。
(二)支出管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应当在年终及时办理决算。
2、财务支出预警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
出;无预算、不支出”制度。
3、账户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由
镇财政所统一开设“村级财务代理账户”,
4、收支两条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纳入“农村三资代管资金账户”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任何
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5、集体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签字,并由3--5名村务 监督委员会审核亲笔签字、由财政专管员、委托代理记账会计公司、财政所分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对村级报账员提供原始凭证的
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支出的相关附件进行审核后
方可入账。大额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
大额工程类支出:
必须经村“两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严格执行安居镇村
级集体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首次报账时应提供:1、 “两议两公开”记录;2、农村集体投资项目申报表;3、招投标相关资料(400万以上工程项目);4、合同书;5、正规税务发票;6、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7、施工日志、材料购进等记录(400万以下自建工程项目);8、监理合同;9、前中后期图片。合同书内应有工程质量保质期、10%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支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 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材料和设备价款超过合同总价10%以
上的,建设单位要及时上报上级单位。
工程完工后应有:1、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2、竣工决算;
3、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决算审计的进行决算审计。
6、资金直达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填报村集体大额资金拨付审批表,认真填写资金用途,5000元以上支出后附两议两公开资料,驻村领导签字,财政所专管员初审,三资代理公司审核, 镇三资办复核。单笔金额达5000元的,需另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由镇长签字审核。不使用现金结算,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 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工程 建设等项目资金由“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直达个人或项目建设单
位账户。 (详见资金拨付流程图)
7、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一律使用省财政厅
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支出票据必须是从外部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的零星小额支出,村级使用列表签字,严禁使用已过时效及自制领款凭证。正规发票需要由经办人签注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及村主任签字。附件所记载的事项和金额必须与发票相符,并加盖印
章,印章要与发票上一致。
8、定期报账制度。村报账员每次报账时需填报财务收支登记表(记录收入与支出明细),报账后将所有原始凭证上交,不得带回,交由委托代理记账会计公司装订成册,不得瞒报和虚报,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委托代理记账会计公司定期与村报账员
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严禁跨年度、跨时报账。
村级财务,一律由村级报账员到镇财政所办理,财务以外的业务,有村主要领导或村级报账员到镇财政所办理。其他人员不
予办理。
(三)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各村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多途径多举措进行清收债权、偿还债务,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努力完成县、镇两级债务化解目标,最终实现债务清
零。
(四)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乡(镇)财政所或委托代理记账会计公司配备专职代理会计,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配备报账员,新任报账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
岗,并保持相对稳定。镇财政所负责代理会计培训和管理,农业
(经营)部门、委托代理记账会计公司负责村报账员培训和管理。
(五)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会计
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会计年度终了后,委托代理记账会计公司应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
(镇)财政所入档保管。
(六)财务公开制度。以镇为单位确定统一的公开时间、方式、内容、格式,公开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发生的时间、事项、内容、金额等,做到流水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村级按季度进行财务公示,每年需达到4次,由村级报账员将原始凭证登记
表在村级财务公示栏公示,并上传照片到镇财政所备案。
五、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一)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
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
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
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8、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
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安居镇村级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
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
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
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2、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
的;
3、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4、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5、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
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
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
认。
(七)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 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 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在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由镇或县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在县级实行公开招投标,固定资产价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购置;价值较大的由村“两委”
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购置;
购置固定资产及实行政府采购必须要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大额的到定点采购机构购买,发票需加盖“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公章。房屋、建筑物等较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录固定
资产记录簿。 (详见固定资产购置表)
(八)村集体资产的处置
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原值较大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处置,并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处置方法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三资”监管代理中
心资金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登录固定资产登记簿资产目录。
单
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
人民政府备案。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价值较大的资源处
置必须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资源处置流程图)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处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农村集体
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在权限范围内在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
领导和参与下开展工作。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共随县安居镇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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