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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店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03 10:42 信息来源:草店居委会 审核:张小茜 字号:[ ]

草店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镇政府统一布置,在县、镇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二条 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都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并发给选举证。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可以采取登记参加本社区选举的居民或者社区工作者个人报名、十人以上联名提名或者社区内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提名等方式产生。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初步候选人应至少确定一名差额。县、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比选、资格联审、考察后确定正式候选人,于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张榜公布。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此造成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如按顺序递补的候选人都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退出竞争,则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研究确定,可以在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实行等额选举。

第四条   选举大会投票选举前,应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通过。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采取居民代表投票的,不设委托票。投票的选民凭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选票,投入票箱。

  第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同意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居委会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同意的,请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符号栏画“○”,不同意的画“×”或不画;另选他人的,请在另选他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后面画“○”。

第七条   每次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八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加封,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开封检验选票,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并当众唱票、计票,作出记录,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分别签字。

第九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场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条  当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半数选票的,应该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

第十一条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但已达五人或者五人以上时,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时,由当选得票多的居民委员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补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少于五人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以内另行选举,直至选足五人为止。

第十二条 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当场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备案。

新当选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镇人民政府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之日后的五日以内召开。

第十三条  遇到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问题,根据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选举办法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提交居民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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