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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基础设施及人居环境整治工程 发布日期:2024-11-26 09:35 信息来源:石庙村 审核:余婷婷 字号:[ ]

小型基础设施及人居环境整治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随县草店镇石庙村村民委员会

承建方:随县草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村两委会运用“四议两公开”议事程序议定,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dgt

工程地点:石庙村

工程规模:以村“四议两公开”会议讨论通过的《草店镇石庙村小型基础设施及人居环境整治》表内明细项目为准。

资金来源:县级衔接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以《石庙村小型基础设施及人居环境整治工程预算》表内明细项目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

四、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大写):壹拾万元整

(小写):¥100000.00

经双方协商按照本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双方责、权、利)

发包人应在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和邻近建筑物,确保改造工程顺利施工;

(2)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3)发包人安排专班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管,主要对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进行监管;

(4)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专班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

(2)按合同的约定和监理人员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和进度计划,自觉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本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项目完成交付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

(6)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七、争议解决

如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十一、合同备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乡村振兴办各执一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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