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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涉林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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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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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随县辖区内,凡存在以下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均属线索征集范围:

(一)盗伐、滥伐林木,包括无证采伐、超强度超范围采伐等行为;

(二)非法占用林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上进行工程建设、采矿、取土、倾倒垃圾废渣等行为;

(三)非法收购、加工、运输、出售盗伐、滥伐的林木;

(四)在林区非法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造成林木损毁的;

(五)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六)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破坏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

(七)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1、盗伐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滥伐林木罪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奖励标准

提供线索经核实属实,且举报人能提供相关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证据(如清晰的影像资料:照片或视频,能明确显示破坏林木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嫌疑人等关键信息),依据案件轻重给予第一举报人500至10000元的奖励。

我们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实名或匿名方式,通过以下渠道举报:

电话举报

1

随县林业局

0722-3339222
2
厉山
0722-4572571
3
高城
0722-4622263
4
殷店
0722-4632206
5
草店
0722-4662228
6
小林
0722-4672382
7
淮河
0722-4682165
8
万和
0722-4692305
9
吴山
0722-4732213
10
唐镇
0722-4715130
11
尚市
0722-4592788
12
新街
0722-4772056
13
安居
0722-4757121
14
澴潭
0722-4798520
15
洪山
0722-4811234
16
长岗
0722-4832226
17
三里岗
0722-4843458
18
柳林
0722-4882175
19
均川
0722-4868101
20
万福店
0722-4710958
21
桐柏山太白顶风景名胜区
0722-4732409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共同守护随县的绿水青山。

特此通告。


随县林业局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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