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国务院关于 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 〔2018〕23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 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 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 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准确把握临时救助“保基本、兜底线、 救急难”的制度定位,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 性基本生活困难;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的时 效性和可及性;
(三)坚持制度衔接,强化应急、过渡、衔接、补充功能, 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 的再兜底”作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 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履行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提供转介服务 等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 调查核实、信息公开、发放救助款物、提供救助服务等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入户走访、申请等辅助工作。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按程序将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五条 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划分为急难型和 支出型两类。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1. 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 严重困难的;
2. 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 出现严重困难的;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急难情形。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1. 因医疗、康复、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 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 困难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
2. 经受灾人员、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助后,基本生 活仍存在严重困难,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 庭认定条件的对象。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 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散 人员救助管理、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临时救助要与其他救助政策相衔接。处于申请最低 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 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 助措施的,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对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可结 合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 人,可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一事由只能向其中一地申请),也可通 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湖北救助通微信小程序等 线上渠道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 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 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 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 救助线索,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 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并受理。
第十条 临时救助申请人需配合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
(二)申请、授权及承诺书;
(三)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形的相关材料;
(四)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已确认为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 困难家庭的可不再提供)。
第十一条 对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 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填写《湖北省申请社会 救助对象审核确认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补 齐。线下受理的申请,应当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系统。 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可根据事实情况直接登记受理。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分为紧急程序和一般程序。急 难型临时救助适用紧急程序,支出型临时救助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急难型救助,由急难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 信息,实施“小额快救”,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
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紧急情况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 完善救助对象、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留 存备查,并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系统。
第十四条 支出型救助,按照《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确认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入财产核对、入户调 查、公开公示、审核确认等程序。其中:对于已确认为最低生 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 难家庭的,重点核实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生活必需支 出情况,不再重复核查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一般不超过22个工作日,审核 确认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4倍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临时救助标准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第十六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结果应在对象所在村 (社区)公示7天,内容包括对象姓名、事由、救助类别、救助 金额等,要依法保护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十七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给予申请人个人或家 庭临时救助,并及时实施救助;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 准临时救助,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申请人以已获得临时救助的急难事项或教育、医疗等生活 必需支出凭证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申 请人拒绝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或者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 进行调查,受理单位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五章 救助方式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转介服务等 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对象个人账户。
支出型临时救助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 方式,每人每月发放金额一般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在发放过程中出现家庭人员死亡的,应终止发放, 在核减死亡人员救助金后,按照调整后的金额继续执行;急难 型临时救助一般一次性发放,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 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 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 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 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通过 数据信息平台将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信息向专项救助部门推送, 帮助申享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等专项救助。经
以上社会救助,仍有特殊困难的,积极推送至“救急难”信息对 接服务系统等平台,转介慈善组织跟进接续开展帮扶。
第六章 救助标准
第十九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最高档不超过当地当年月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结 合实际,针对不同急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分档确定救助标准。
第二十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最高档不超过当地当年月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原则上分为三档:当地当年月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2-4倍;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6倍。每档 救助标准适用的具体情形,由设区的市(州)和省直管市民政 部门,根据救助对象医疗、康复、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明确。
第二十一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额根据实际遭受急难情形 人员数量和分档情况确定。临时救助金额=遭受急难情形人数× 分档救助标准。
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根据困难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月城 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分档救助标准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困难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分档救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困难情形复杂或者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 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会 商,研究确定补充救助。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 金,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 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根据辖区人口、救助需求等因素,合理设定额度,并根据使用 情况及时调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通过定期 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严格临时救助资金监管,防止挤占、 挪用、截留资金或者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报告临时救 助备用金使用情况,并将备用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 围,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要将临时救助纳 入年度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 情况的评估。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在政务大厅、办事大厅、便民中心等场所的醒目 位置公开临时救助相关政策和救助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及时受理临时救助投诉、举报事项,及时查处、纠正违纪违规 行为。第二十八条 临时救助工作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 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处理临时救助对象信息时,应当遵循 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对在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知悉的 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第二十九条 在临时救助工作中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救助法》行为的,依法对涉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理。社 会救助经办人员因客观原因等导致工作出现失误偏差但能及时 纠正的,依据《社会救助工作正负面清单和个人行为规范》予 以免责或减责。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明确适用的政策文件有关规定如有调 整,从其规定。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 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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