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
1、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子女养老的称赡养、父母养子女称抚养、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称扶养)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无生活来源认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有大额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属有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认定
父母去世,无子女(含养子女),无兄弟姐妹或者兄弟姐妹明确表示无能力扶养,独自一人或者夫妻两人生活。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2、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后,管理主体应为政府和村委会,对象应将集体土地和山场经营权证交给村委会,不得私自出售或者转让。土地和山场经营权证应复印作为附件。亲属可协助照料。
3、特困供养死亡安葬由政府和村委会负责,亲属可以协助,政府承担基本丧葬费,不得大操大办,基本丧葬费以实际支出为准(约6000元)并附费用支出明细:1、棺材:控制在1800元以内(有棺材无此项费用);2、人工费等:控制在2000元以内(村委会安排人员控制在1000元以内);3、收殓服务:控制在100元以内;4、寿衣等丧葬用品:控制在500元以内;5、人工生活费:控制在1500元以内;6、享乐班子:控制在1200元以内;7、其他:控制在500元以内。亲属要求办理五保对象丧葬事宜的,应向村委会申请并签订协议,明确丧葬费用项目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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