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22年6月
政策类别 | 政策名称 | 层级 | 政 策 内 容 |
一、产业 帮扶政策 | 产业发展 奖补政策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二、就业 帮扶政策 | 职业技能 培训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脱贫对象,参加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等项目,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就业创业 培训生活费 补助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按规定参加就业创业培训期间,可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给于生活费补助。 |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一次性 求职创业 补贴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符合以下7类人员之一的监测对象,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7类人员包括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二、就业 帮扶政策 | 灵活就业 社保补贴 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对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监测对象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公益性 岗位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生态护林员:原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聘开展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人员,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管护500亩左右森林资源的标准执行。 农村河湖巡(护)河员:建立健全农村河湖管护体系,优先选用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参与管护,鼓励设立农村河湖巡(护)河员。 乡村公益性岗位: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监测对象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 |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一次性 交通补助 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对有组织跨省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有组织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返乡入乡 创业补贴 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监测对象,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属于返乡创业的,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三、金融 帮扶政策 | 小额信贷 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纳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对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且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银行机构以不高于贷款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和基准利率的最小值放款,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和基准利率的最小值,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和1至3年期基准利率的最小值放款。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5万元(含)以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各地财政按照贷款合同利率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各级财政不得在贴息后再给予承贷银行贷款奖励,脱贫攻坚期内,按照贷款规模予以奖励的政策不再执行。已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县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原则上按照1:10的比例,合理动态调整风险补偿金规模,鼓励其他地区通过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险,不得让贷款对象承担风险补偿担保和保险费用,不得要求贷款对象提供反担保。合同期内的扶贫小额信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均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风险补偿。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四、健康 帮扶政策 | 资助参保 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困难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过渡期内可根据地方规定,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四、健康 帮扶政策 | 先诊疗 后付费及“一站式”结算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患者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出院时支付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全部实现“一站式”结算。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住院医疗 救助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1.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已参保)规范就医,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在医疗救助年度限额内,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略低于低保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2.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监测对象的,其身份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可依本人申请,按当地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 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享受普惠的大病保险政策,不享受倾斜待遇。 |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居民门诊 特殊慢性病 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已参保),可享受门诊慢特病救助,具体门诊慢特病病种、救助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四、健康 帮扶政策 | 门诊慢特病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已参保监测对象患以下疾病且达到《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准入标准》的,可享受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具体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或年度定额标准由各市(州)确定,原则上政策范围内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省定14类病种如下: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4、系统性红斑狼疮;5、糖尿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高血压(极高危);8、重性精神病;9、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10、肝硬化;11、血友病;12、帕金森病;13、帕金森综合症;14、类风湿关节炎。 各地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家庭医生 签约服务 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结合脱贫地区实际,逐步扩大签约服务重点人群范围,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 |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免费体检 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县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每年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检查并评估心率、血压和血糖等指标,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筛查,提供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四、健康 帮扶政策 | 大病专项 救治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按照“定定点医院、定诊疗方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将大病专项救治模式推广作为脱贫地区县域医疗机构针对所有30种大病患者住院治疗的规范化措施。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五、社会 救助兜底保障政策 | 低保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依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特困供养 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申请享受特困救助供养,按规定程序办理。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五、社会 救助兜底保障政策 | 急难性临时救助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困难程度,可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急难型临时救助,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支出型临时救助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视困难程度,可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五、社会 救助兜底保障政策 | 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 补贴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查找不到是指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儿童父母身份信息;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标准比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在福利机构抚养的,按孤儿集中养育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社会分散生活的,按散居孤儿供养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具多重身份的缴费困难人员,按照就高原则为其代缴一次。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五、社会 救助兜底保障政策 | 孤儿保障 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孤儿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对象是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六、社会 关爱帮扶政策 | 农村留守 儿童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生活保障、临时监护、亲情陪伴、学习教育、安全自护、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关心关爱,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关爱保护机制。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七、教育 帮扶政策 | 资助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学前教育:每生每年享受学前国家资助1000元,分学期发放。 义务教育:寄宿生按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脱贫不稳定家庭非寄宿学生按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享受生活补助;特殊教育学生按每生每年1250元享受生活补助。分学期发放。 普通高中: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享受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为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630元。 中职教育:享受中职免学费,标准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补助标准;一年级、二年级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高等教育:考取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的可以无障碍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读书期间享受国家贴息政策,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七、教育 帮扶政策 | 雨露计划 职业教育 补助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已脱贫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按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0元给予补助。 自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将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纳入雨露计划资助范围,资助时间自接受资助之日至毕业。 各地补助对象享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的同时,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标注学生学籍信息后,各地要在两个月内完成补助对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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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残疾人帮扶政策 | 残疾人两项 补贴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动态调整。2022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请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九、农村 危房改造 政策 | 六类人群 危房改造 补助政策 | 国家、省级政策 | 保障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保障对象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点对象,即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补助标准:省级按照户均补助标准将中央、省级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各地应根据六类重点对象的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等级、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制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和办法,实行差异化补助。 建设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细化保障对象认定范围、标准、办法,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建房规划管控要求明确建设面积、质量安全、建筑风貌,因地制宜确定不同类型保障方式,引导农户选择低成本改造方式。 保障方式:农村危房改造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可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实施程序:由农户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属于民政、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点对象,经县级住建部门组织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的,经大数据比对无负面清单的,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工作程序,逐级审核审批、公告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
市(州)、县(市、区)级政策 | 区级政策和市级政策一致 | ||
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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