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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自治章程 发布日期:2021-12-20 15:02 信息来源:高城镇居委会 审核:系统管理员 字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遴守。

第三条:本章程由居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居民组织

第四条:居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权,但其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章居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委会“班子”成员、居委会监督小组成员组成。居民代表会议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居民代表应密切联系居民,收集居民意见和建议,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决议,协助村委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居民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表决权。 2、审议权。3.监督权。4.调查权。

第七条:居民代表的义务

1、联系辖区居民的义务。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3、带头执行辖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义务。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

5、 协助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的义务。

5.协助居委艺保对音坝工作的入为。

第四章居民委员会

第八条:居委会由居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居民民主自治活动。在居委会党支部的领导下,在镇委、政府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九条:本居委会经过选举由6人组成。其中党支部书记、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成员1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居委会的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辖区居民遵纪守法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美化、净化辖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召集和主持居委会居民代表大会,向居委会居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居委会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自治章程》。

3、组织引导居委会居民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科学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居委会居民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美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形成具有居委会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居委会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4、办好居委会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居委会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居委会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等),重点是开展以劳动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服务。为居要会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5、协助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两劳”释放人员以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期鼓和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本居委会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6、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7、管理本居委会的财产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居委会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

第十一条:居委会工作制度

1、居务公开制度。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居委会事务,如居委会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居委会居民公开。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时间应热情服务,文明服务。

2、服务承诺制度。居委会为居民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村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召开民主会议讨论通过,经过“四议两公开”的形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自觉接受居委会居民的检查和监督。

3.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此项工作由支部书记组织实施总负责,上级镇党委政府下派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应吸收居委会部分居民代表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五章社会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各户家长应做到以身作则,教育好子女学法、懂法,增加自身防范意识。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自觉维护村内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维护和珍惜本村荣誉,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严禁虐待、遗弃、伤害老人、妇女和儿童,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签订有效责任书,金面协调政府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工作,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机关部门新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高城居委会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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