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城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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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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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的批示要求,深刻汲取长沙望城区“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惨痛教训,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政安全,根据全国、全省、全市、全县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以居民经营性自建房屋为重点,全面开展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居民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对全镇所有居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建立档案,消除隐患,确保安全。按照“全领域,全方位,全覆盖”总体要求和“谁审批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单位管理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开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三、排查整治任务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要加强对居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密组织,逐栋逐户排查各类隐患问题,可参照《湖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版)》,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汛期防洪防涝、农村房屋安全巡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有效整合力量资源,推动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一)全面排查整治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要逐栋逐户彻查自建房使用年限、结构类型、产权主体等基本情况,全面清查私自改变使用功能、结构布局、加高加层、改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重点聚焦3类经营性自建房屋:一是乡镇镇区3层及以上,用于商业经营、出租居住等用途的居民自建房:二是农村用于经营、出租居住的居民自建房:三是乡镇所有擅自改建扩建的、改变承重结构的居民自建房。对于排查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委托专业检测鉴定机构开展安全性鉴定。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治理;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房屋,应及时报告镇政府(安委会),立即采取依法清人、停用、封房、设置警示标识等管理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要通过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压实各方责任。要厘清责任边界,确保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落实属地责任,以各村(居)委会、镇直为单位,对辖区内所有居民自建房屋进行排查整治。压紧部门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站位全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镇城建办要履行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责任,加强工作调度和抽查检查、督查督办。城管部门要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组织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会同相关部门对擅自“住改商”造成房屋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经营场所规范性审查,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责令限期整改:国土资源部门要规范自建房用地管理,严格规划审批,跟踪管理,会同城管等相关部门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予以认定和依法处置;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此次排查整治活动的巡查督导,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房屋安全事故查处力度;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镇农办要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要为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镇纪委、组织办要对排查整治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要压实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督导房屋所有权人落实安全隐患整治主体责任,确保房屋安全整治工作顺利推进。要压实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督促房屋使用人配合房屋所有权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三)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清查居民自建房屋,重点聚焦经营性房屋的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经营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排查整治工作信息台账。“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期间,城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拆违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安全隐患的,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

(四)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机制。各村(居)委会要组织制定自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力度,确保第一时间有效处置各类自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5日至5月12日)。各村(居)委会、单位部门自5月5日至8月15日,全面实施“百日攻坚”排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整治行动计划,细化任务清单,明确任务进程,压实工作责任,强力推动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5月13日至5月31日)。各村(居)委会、单位部门对照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集中资源、整合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屋开展全面排查工作,收集基本信息并上报,逐步建立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屋建筑数据档案。

(三)全面整治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各村(居)委会、单位部门要在7月底基本完成所有居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评估鉴定和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要压实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和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在深入分析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同时,住建、国土、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对无证违法建设、擅自违规加层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无条件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要完善监管机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

(四)抽查核查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城建办、国土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等部门要成立检查指导组,重点抽查核查各村(居)委会、单位部门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情况。各村(居)委会、单位部门制定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要对阶段性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系统核查,查漏补缺,对验收未通过的要再次进行整治,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止“数字排查”和“文字整治”;要全面总结排查整治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五)建章立制和规范管理阶段(8月16日至12月31日)。按照市、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等要求,针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台、修订和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居民自建房屋管理工作。强化居民自建房屋动态管理,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信息联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联合处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措施,高度重视居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屋倒塌事故的教训,深刻认识和领会做好居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底线思维,强化担当意识,扎实开展好居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二)强化统筹协调。为加强居民自建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成立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俊为组长,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邱锋,党委委员、副镇长周先进,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方海涛,人大专职副主席王道宏为副组长,应急管理站、农办、城建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国土资源所、派出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城建办公室。

(三)加强督导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联动,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小组会议,部署各阶段工作任务,通报各属地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进展,研究解决排查整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工作督导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要发挥宣传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广泛发动群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提供问题线索,共同营造全社会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宣传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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