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妥善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管辖。高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
(二)事故报告。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事故所在地的村(社区)协管员和接收事故患者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高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高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镇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三)救援处理。高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置和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及时组织救治,控制事故现场,封存可疑中毒食品及其原料、加工设备、工具容器,收集、保存、采集可疑中毒食物样品及中毒患者生物样品。在处置过程中及时上报阶段性报告。
(四)事故终结。事故处置终结后,高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应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和今后改进意见,写出事故处理终结性报告。
(五)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和应急处置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问责办法》、《随县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六)本制度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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