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不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强化监督检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度本制度。
第一条 抓实平台管理。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高城镇政府主要依托随县门户网站进行全文电子化公开,并根据相关要求,加强网站信息管理。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切实抓好信息审核、信息编目、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村、各单位送交信息的检查和核实,推动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快速发展。
第三条:政务公开的形式要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做到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四条:各村、各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供依法公开的信息。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村、各单位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产生之日后及时交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予以公开。
第五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
第六条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加强对村(居)委会、镇直单位公开信息的监督检查,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加强对信息公开内容的监督管理,常态化排查政务公开平台信息公开情况,对公开内容的涉密性、敏感性进行审查,督促不恰当、不符合要求的村(居)进行整改,着力提高政务公开的时效与深度。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3、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
4、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5、根据需要,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
6、信息公开严格执行编辑署名制度,做到信息检索有迹可循,保证信息公开规范性。
7.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本单位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办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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