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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发布日期:2021-12-23 16:43 信息来源:白鹤湾村 审核:系统管理员 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

    1、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3、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4、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5、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6、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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