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故意拖延和拒绝受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
二、不准违反审核确认程序直接批准救助申请;
三、不准故意拖延和拒绝开展社会救助动态管理;
四、不准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弄虚作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五、不准违规用“单人保”代替按户保障;
六、不准对应主动报备事项隐瞒不报;
七、不准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克扣侵占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八、不准伪造、丢失、篡改社会救助数据;
九、不准泄露救助对象个人信息;
十、不准在履职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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