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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4 08:59 信息来源:淮河镇龙泉村 审核:系统管理员 字号:[ ]

关于做好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镇(场)人民政府,桐柏山太白顶风景名胜区、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61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鄂财农发〔2021〕26号)文件精神,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县政府决定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对2021年夏收小麦、秋收中稻的实际生产者(以下简称种粮生产者)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以家庭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为补贴对象,据实核定小麦、稻谷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谁种植谁得补贴,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或土地流转面积的2倍。

二、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种粮生产者据实填报《小麦、稻谷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种粮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

对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种植小麦、稻谷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组织,应主动到土地流出方所在村组申报(申报时需提供经营主体的注册证照、土地流转合同,小麦、稻谷种植面积),据实填报《小麦、稻谷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种粮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

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非承包地、农场耕地的,村集体组织、农场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合同(协议)明确谁享受种粮补贴的,按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对象。

(二)面积核实。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种粮生产者姓名、身份证号、稻谷和小麦实际种植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实际种植面积与种粮生产者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种粮生产者本人签字确认后,对种粮生产者信息进行调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由各地财政所根据核实的《小麦、稻谷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种粮生产者补贴面积公示表,并加盖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公章后,由各地政府(管委会)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应将全组种粮生产者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全组通告制”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四)面积确认。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核实情况,填报《小麦、稻谷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一式两份),于2021年7月16日前分别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206室(联系人:代增林,联系电话:3339958,QQ:1302495510)和县财政局315室(联系人:李勇,电话:3339582,QQ:83373703)。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各地报送的补贴面积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三、补贴资金发放

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生产者。

(一)资金分解。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的种粮生产者的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种粮生产者。

(二)资金公示。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各地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种粮生产者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种粮生产者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公章后,由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各地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各地财政所向县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委托已确定的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卡通”或“一本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方式发放到种粮生产者手中。

没有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种粮生产者,“一卡通”以种粮生产者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各地财政所专管员交付到种粮生产者手中。对同一种粮生产者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卡,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种粮生产者“一卡通”,一律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卡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补贴资金划入已经确定的县级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种粮生产者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一卡通”注明“粮补”等内容,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完成补贴发放任务后,应向县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县财政局。

(四)资金支取。种粮生产者持“一卡通”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种粮生产者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

四、职责分工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种粮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补贴标准的确定,组织实施辖区内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

(二)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村组内种粮生产者的小麦、稻谷实际播种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上报工作,确保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向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提供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补贴面积,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五)县监委负责查处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六)县审计局负责对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审计。

(七)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五、政策宣传

(一)政策宣传。各地应对种粮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种粮生产者信息公示。

(二)设立监督咨询电话。设立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具体为:县纪委监委3339082、县财政局3339582、县农业农村局3339522。

(三)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及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县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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