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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第二批) 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08-17 10:59 信息来源:亮子河村 审核:系统管理员 字号:[ ]

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2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第二批)的通知》(鄂财农发[2022]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对2022年实际种植稻谷、小麦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种粮生产者)予以补贴。

(二)补贴对象。以家庭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为补贴对象,据实核定稻谷、小麦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谁种植谁得补贴原则,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或土地流转面积的2倍。

二、补贴资金分配

根据省下达我县补贴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之和,按照审定的全县水稻、小麦实际种植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分配到稻谷生产者。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资金,可与此次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种粮生产者据实填报《随县2022年稻谷、小麦补贴(第二批)面积分户申报表》(附表1),经种粮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各镇(场、景区、开发区)人民政府。

对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稻谷、小麦的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应主动到土地流出方所在村组申报(申报时需提供经营主体的注册证照、土地流转合同,水稻、小麦种植面积),据实填报《随县2022年稻谷、小麦补贴(第二批)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种粮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各镇(场、景区、开发区)人民政府。

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确地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非承包地、农场耕地的,村集体组织、农场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合同(协议)明确谁享受种粮补贴的,按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对象。

(二)面积核实。各镇(场、景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种粮生产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稻谷和小麦实际种植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实际种植面积与种粮生产者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的,经种粮生产者本人签字确认后,对种粮生产者信息进行调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各镇(场、景区、开发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各地财政所根据核实的《随县2022年稻谷、小麦补贴(第二批)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种粮生产者补贴面积公示表,并加盖各镇(场、景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公章后,由各镇(场、景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三)面积确认。各镇(场、景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填报《随县2022年稻谷、小麦补贴(第二批)面积镇级汇总表》(附表2),加盖各镇(场、景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公章后以红头文件形式于2022年7月12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胡涛,联系电话:0722-3339891,QQ:1608310624)。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利用已发补贴基础数据

小麦种植面积以第一批补贴中核实的面积为准,水稻面积按当前实际种植的面积进行核实。

四、补贴资金发放

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程序、补贴时间,按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生产者。

(一)资金分解。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定的种粮生产者的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种粮生产者。

(二)资金公示。各镇(场、景区、开发区)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各地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种粮生产者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种粮生产者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各镇(场、景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公章后,由各镇(场、景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各镇(场、景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各地财政所向县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或“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方式,于2022年7月31日前发放到种粮生产者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没有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种粮生产者,“一卡通”以种粮生产者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各地财政所专管员交付到种粮生产者手中。对同一种粮生产者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种粮生产者“一卡通”,一律由各地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卡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补贴资金划入县财政局确定的县级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种粮生产者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种粮生产者“一卡通”摘要上标明“粮补”等内容,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完成补贴发放任务后,应向县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县财政局。

(四)资金支取。种粮生产者持“一卡通”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种粮生产者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

五、职责分工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场、景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各镇(场、景区、开发区)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补贴政策落实工作;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种粮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种粮生产者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二)县经管部门负责向各镇(场、景区、开发区)提供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经管部门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补贴面积,并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督促监督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四)县级代理金融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六、政策宣传

(一)政策宣传。各地对种粮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种粮生产者信息公示。

(二)设立咨询电话。设立补贴咨询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具体为:县监委3339082、县财政局3339582、县农业农村局3339522。

(三)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县财政、县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各镇(场、景区、开发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县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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