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决遏制耕地抛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弃耕抛荒年的,不得享受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E,家庭承包合同到期后,依法收归村集体;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有权要求中止土地经营流转合同。
二、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林果业;严格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虫挖塘养鱼;严格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严格禁止已建高标准农田占用调整为并地。2020 年9月以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生的耕地“非粮化”要按整改计划逐年恢复耕种; 2020年9月以后产生的要在2021年9月底前全部恢复耕种。
三、鼓励依法流转耕地。无力耕种的土地承包户,在合法、自愿、 有偿的前提下,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长期转租、季节性转租、入股等方式依法依规有偿流转,转入耕地经营户应确保耕地合理利用。
四、严格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五、严格落实种地补贴和种粮补贴政策。对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按政策兑现种粮补贴。对下列情形,不予发放耕地地力补贴: (一)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稻渔共作模式除外); (二)已作为林地的耕地; (三)非农业征(占)用或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四)当年抛荒的耕地和常年抛荒的耕地。
六、本通告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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