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某军来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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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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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军:

你反映的信访事项,我们已受理,经过调查,现将处理意见告知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

反映因车祸自己受伤,儿子去世,赔偿人孔某付也后来死去,法院判决的赔偿款不到位的问题。

二、调查的有关情况

经调查,2009年1月26日,罗某武(罗某军侄子)驾驶鄂 SQ0635 号摩托车,搭载罗某军、罗某付(罗立军儿子)沿 312 国道由红石桥向淮河方向行使,19时10分左右,行至 894K+119M 处,撞向孔某付所有的因发生故障于2008年9月份就停在公路旁的挖机上,随后,罗某武和罗某付当场死亡,罗某军受伤。事故发生后,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的干警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并于2009年2月10 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武和孔某昌(孔某付请的开挖机师傅)负同等责任。一审判决总补偿款336877元的 50%由挖机所有者孔某付赔付,即 168438 元,随州市交通局补偿 20%即 67375 元,交通局补偿款已补偿到位。

孔某付于2010年7月15日去世,导致无法赔偿到位。经曾都区人民法院查明,孔某付生前在随县淮河镇桐桥畈村村民委员会有修村村通路款22万元,曾都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提取被执行人孔某付在随县淮河镇桐桥畈村的修村村通路的工程款22万元。后因桐桥畈村集体账户上没钱一直无法执行到位。在2023年5月份前,罗某军总共从桐桥畈村领取7万元还剩余98435元。

根据孔某付妻子张某红提供的证据,其已经将余款全部赔偿给罗某军,因为名字有误等原因,有三笔款罗某军没有认可。经过淮河镇化解专班调查,2011年5月24日由曾都法院执行专户转淮河农业银行43600元执行款因名字有误,确实没有到罗立军账户,已经退回到法院执行专户。其他两笔有笔迹鉴定结论,但罗某军仍然没有认可收到该执行款。

三、处理意见

没有到达罗某军账户的43600元法院执行款,罗某军可以到曾都法院了解资金去向,要求执行到位。至于其他两笔罗某军不认可的资金,属双方纠纷,建议罗某军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权益。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随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随县淮河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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