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
随县自然资规征告字(2022)第00005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第二条、第四十七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对拟征收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天然气管道工程(湖北段随县境)项目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随县洪山镇店子河村委会,土地面积0.1748公顷,位置及四至范围以随县自然资源规划勘测设计院勘测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及现状
征收土地用于公用设施用地建设,土地面积 0.1748公顷,其中农用地 0.1748公顷(耕地0.1748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1748公顷(耕地
0.1748公顷)。
三、征收土地费用及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随县制定的补
偿标准据实结算。随县洪山 镇店子河村委会属随县区片级别I类,综合地价69.3 万元/公顷。征地总 6931万元。
四、征收土地安排和途径
采取货币、社会保险等途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货币安置按照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执行,将征地补偿落实到户;社会保险安置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和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
五、其他有关事项
1、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3、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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