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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35项) 发布日期:2024-04-26 10:21 信息来源:望河山村 审核:随县 字号:[ ]




序号

证明名称

办事途径

1

亲属关系证明 (监护人证明、逝者家属取款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有明确记载,依法依规需要开具证明的,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当查询户籍登记及变动轨迹信息后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及依法解除、变更亲属关系的除外);在户口登记之外的亲属关系,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曾用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用名登记证明由需求单位发函公安机关回函,无需出具证明。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更正证明

居民直接书面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及民族成份更正,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后审批。

4

居民养犬证明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査核实。

5

无犯罪记录证明(犯案人员表现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有关犯罪记录的査询申请。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8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 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9

出生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0

死亡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1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健康证明、意外伤害证明、意外伤害过程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健康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意外伤害过程由现场目击证人、现场录相、当事人证明。

12

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3

生育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4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无工作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5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6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住房情况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水电燃气报装过户证明、不在拆迁范围证明、公租房申请证明等)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17

遗产继承权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 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20

缴费票据遗失证明

收缴票据的部门和市场主体应查询缴费信息系统或存根,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证明,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材料。

21

转学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通过与教育、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材料。

22

名字错误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23

户口迁移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村(社区)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24

健在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25

异地及行动不便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证明

利用手机APP、人脸识别、指纹或其他方式进行认证。

26

夫妻关系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27

分居证明

无须村(社区)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28

购房时单身证明

无须村(社区)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29

未成年人办理身份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30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无须村(社区)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31

居民失业、待业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32

家庭困难、低收入证明

无须村(社区)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33

经济、廉租房申请证明

无须村(社区)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34

继承权公证证明

由公证机构调查核实出具。

35

士兵或军属探亲证明

无须村(社区)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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