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1、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汹酒不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4、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吸毒贩毒、严禁赌博、严禁替犯罪藏匿赃物。
5、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花、爆炸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养。
9、 加强护林防火,不准随意带火种上山和乱扔烟头其他火种,扫墓者不准携带各种烟花爆竹和燃烧祭祀品,如不慎引起火灾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0、 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灭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11、 对村内,户外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接电线。
12、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和意识。
13、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14、 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厚养薄葬,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15、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16、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17、 积极开展生态文明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做到村容环境卫生整治,村民落实门前三包,房前屋后无垃圾及污物,任何家庭不得向路道内乱放污水、垃圾。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污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18、 建房应服从村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19、 村(居)民小组长必须在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的领导下工作。村(居)民小组召开本小组会议,讨论本小组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有该小组的党员参加,会议决议才有效。村(居)民小组实行党支部、党员联系户制度、维护小组社会稳定,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
20、 村(居)民小组按照规定召开会议讨论的决议一旦生效执行后,不得随意变更,必须有该小组年满18周岁以上的80%村民联名提议异议后,按程序组织召开本组会议重新讨论方案。
21、 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小组支部、村两委召开会议,必须准时出席,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22、 严禁毁林开荒,严禁在林区周边烧火积肥。
23、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4、 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25、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26、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7、 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28、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29、 积极参加社会保障,城镇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
30、 违反本村村规民约的,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 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
(2) 予以批准教育
(3) 写出悔过书,在全村通报
(4) 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5) 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6) 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及国家的优惠待遇或各种补助。
31、 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在本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等,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33、《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违反行政法规和触犯刑律,依法移送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村民有检举、揭发、控告的权利和义务。
34、以上条款没有明文规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村内有关规定执行。
35、以上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6、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洪山镇朱集村在册户籍的全体公民。
37、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村规民约》自洪山镇朱集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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