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紧急防控牲猪疫情,确保在牲猪疫情发生时,能及时、高效、迅速、有序地进行紧急防控和应急处理,促进全镇畜牧业生产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政府关于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
(一)牲猪疫情的防控由镇人民政府负总责,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紧急防控疫情时,政府要立即组织公安、财政、工商、广电、司法、卫生、食品、动物防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等部门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协调配合,采取紧急防控措施,严密消毒,尽快控制疫情。
(二)洪山镇牲猪疫情防控工作由镇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镇长匡海鸥任指挥长,财政、公安、纪检、工商、广电、卫生、司法、食品、动物防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镇的牲猪疫情的防控工作,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由畜牧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疫情的监测、诊断调查、收集疫情报告,分析疫情发展态势,确定疫情等级,提出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的建议等工作,代表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村(居)委会落实本预案。
各村(居)委会、各单位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实施本村(居)委会、本单位牲猪疫情的防控消毒工作。
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畜牧部门
1、负责牲猪疫情的监测、调查摸排、核实、上报、分析疫情发展态势,并对疫情的发生发展作出全面评估。
2、组织技术人员,诊断疫病,拿出切实可行的治疗方案,确认疫情,划定疫点、疫区,提出防控和消毒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对疫情发生地及已发疫情牲猪实施严格消毒、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并实施防控、消毒监督和指导。
4、组织对疫情周边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染病牲猪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实施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和监督管理。
6、负责紧急防控用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组织储备和调配。
7、负责测算染疫病猪的隔离、消毒、扑杀、紧急免疫接种。
8、组织防控人员的法制、技术培训、调集动物防控人员和检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防控和消毒扑灭工作。
9、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对牲猪疫情疫点进行防控、消毒和扑疫工作。
10、制定防控紧急疫情的实施计划,为政府组织扑疫提供依据。
(二)公安司法部门
协助做好对疫区、疫点的封锁、消毒、隔离、病畜和染疫畜禽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疫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疫病防控和染病畜的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工作经费、补偿资金的预算,强化资金管理,并根据防控、消毒、紧急疫情的需要,及时拨付资金。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疫情的防控需要,加强牲猪及其产品的交易、流通、销售环节的检查、阻击,杜绝市场有病有害畜产品的销售和交易。
(五)动物检疫检验部门
组织巡查、督查、阻击病害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临栏健康检查方可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六)其他部门
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本部门职权,切实履行职责,为防控牲猪疫情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紧急疫情的防控扑灭程序:
(一)报告疫情
一级疫情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全省防总办,二级疫情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全市防总办,三级疫情按照疫情报告制度逐级上报。
(二)疫情调查和确认
1、一级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定。
2、调查内容:疫情发生的地点、范围、病畜头数及同群病畜头数、发病原因等。
3、疫情的确认:
临床诊断确认、病畜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剖检病理变化,经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血清学检查为阳性的,由省、市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诊断专家到现场诊断确认。
实验室诊断确认,采集病畜的病料,经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室采用血清学或病原学等诊断方法确认,必要时由省级诊断中心进行血清型的鉴定确认。
确认疫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拟定确认报告,病畜疫情要采集足够的病料送诊断机构作定性、定型诊断。
(三)部署
根据调查摸排情况及时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制定方案,明确责任,部署好防控扑灭工作。
(四)封锁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由疫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疫区下达封锁令,实行全面封锁,关对疫区的屠宰场(点)畜产品交易市场,严禁易感病畜进入和流出
(五)消毒
按照消毒规范,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实施强制消毒、杀灭病源。
(六)紧急预防接种
对受威胁区及相邻地区按照由远到近、由外到内的顺序,对易感病畜实行紧急免疫接种,防止疫情扩散。
(七)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畜扑杀处理后,经21天的封锁,无新的病畜出现,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实后,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下达解除封锁令。
(八)总结
紧急疫情防控扑灭工作完成后,要对防控扑疫措施、落实责任情况、物资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取得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认真的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各村(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指挥部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凡洪山镇境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进出口贸易、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预案。
(三)镇动物防检组和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要按本预案规定制定相关规章、规程和技术规范。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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