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意见箱
湖北政务服务网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条件 | 申请资料 | 办理时限 |
1 | 交通安全宣传 | 本事项无相关条件限制 | 无 | 一个工作日。 |
2 | 农村留守儿童信息采集 |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无 | 五个工作日。 |
3 | 困境儿童信息登记 | 处于困境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 无 | 五个工作日。 |
4 | 老年人福利补贴政策宣传咨询 | 需要申请老年人福利补贴的个人。 | 无 | 一个工作日。 |
5 | 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咨询 | 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无 | 一个工作日。 |
6 | 特困人员认定(协办)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1.特困人员认定审核审批表2.户口本3.身份证复印件4.残疾证5.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服务协议6.城乡特困人员入户调查表 | 五个工作日。 |
7 | 农村留守妇女信息采集 | 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在本市区域外务工连续务工六个月以上的妇女 | 无 | 五个工作日。 |
8 | 农村留守老人信息采集 | 农村留守老人是指因子女全部离开本地区区域范围外务工或者经商半年,本人留在农村生活,身边没有赡养人或赡养人没有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1、身份证2、农村留守老人信息采集登记表 | 五个工作日。 |
9 | 出具公民办理收养证明 | 详情请前往湖北政务服务网查询。 | 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 | 五个工作日。 |
1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协办) | 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1.湖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湖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2.身份证复印件3.残疾人证4.户口本复印件5.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6.低保证(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提供此证明) | 五个工作日。 |
11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协办) |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生活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同一救助对象符合多种扣减条件的只扣减一项支出,扣减数额就高不就低。 | 1、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2、身份证复印件3、个人申请书 | 七个工作日。 |
12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协办) | 根据当地相关政策进行认定 |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2.入户调查表3.身份证复印件4.户口本复印件 | 五个工作日。 |
13 | 人民调解 |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 1. 人民调解申请书2. 双方身份证明3. 证据材料4.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 五个工作日。 |
14 | 村(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管理 | 1、矫正地为常住地;2、矫正期限以收到的法律文书为准。 | 1.居民身份证2.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3.判决书4.起诉书5.执行通知书6.罪犯结案登记表7.接收社区矫正保证书 | 一个工作日。 |
15 | 财政惠民政策宣传 | 所有自然人 | 无 | 一个工作日。 |
16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所有自然人和法人。 | 无 | 一个工作日。 |
17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实名制注册成为公共招聘网用户 | 经办人的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招用人员简章 | 一个工作日。 |
18 | 职业介绍 | 所有自然人 | 求职登记表 | 五个工作日。 |
19 | 职业指导 | 所有自然人 | 无 | 一个工作日。 |
20 | 创业开业指导 | 所有自然人 | 无 | 五个工作日。 |
21 | 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 所有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 | 一个工作日 |
22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所有在湖北公共招聘网注册单位 | 1.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2.招用人员简章 | 五个工作日。 |
23 | 农村危旧房改造对象申报 | 为“四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的特困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边缘户、特殊困难户 | 1、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 2、 户口簿、身份证、存折或者一卡通 | 五个工作日 |
24 | 出具农村村民建房书面意见(农村个人建房用) | 1.常住人口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2.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及地质灾害隐患等需要迁建、重建的;3.因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包括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旧房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4.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5.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应持有原所在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证明;6.持有相关合法证明的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 | 1.个人建房审批呈报表2、不动产权属证书 | 五个工作日。 |
25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 |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 1.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申请书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书4、身份证明 | 五个工作日。 |
26 | 村民(居民)建房受理、申报、查勘 | 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 |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 五个工作日。 |
27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变更事项 | 1.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3.原确权信息错误或信息漏登记。 该事项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该事项可执行告知承诺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变更申请表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五个工作日。 |
28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报 | 1、用地申请 ;2、符合一户一基;3、用地规划预审 |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报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3、符合一户一基证明(村委会证明)4、宗地图 | 五个工作日 |
29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申请 | 1.集体土地所有权必须归本集体经济组织; 2.申请登记必须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者(单位); |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身份证3、村民会议记录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 五个工作日。 |
30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详情请前往湖北政务服务网查询。 | 1、土地承包流转双方身份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 五个工作日。 |
31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服务 | 一、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或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承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确权确地工作仍未完成的县(市、区),按农户土地二轮承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三、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四、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委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五、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财政(经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 六、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 | 五个工作日 |
32 |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 需是申请地辖区内的流动人口且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 | 本人身份证 | 三个工作日。 |
33 | 人口计生政策宣传 | 无条件受理,由各级行政部门主动公开宣传 | 无 | 一个工作日。 |
34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 1、居民个人健康档案-个人基本信息表2、个人信息补充表3、参加严重精神障碍社区管理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 | 一个工作日。 |
35 | 健康教育 | 健康教育是通过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来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健康教育无需申请,群众可通过多种途径接受健康教育。 | 无 | 一个工作日。 |
36 |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 凭身份证号码查询本人信息 | 居民身份证 | 一个工作日。 |
37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 居民身份证 | 一个工作日。 |
38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 1.户口本;2.居民身份证。 | 五个工作日。 |
39 | 老年人权益保障 |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二、委托卫生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身体状况鉴定: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 身份证 | 五个工作日。 |
40 |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 |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退役军人部发(2018)31号)四、采集方式 以县为单位,政府统筹负责,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民政部门通过现有信息采集设备采集、手工录入补充、签字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以系统的基础数据库为依托,结合对象个人(初审)信息,采集、补充完善信息数据。采集工作拟以县(市、区、旗)为单位组织,在各乡镇等设立集中采集点,采取现场采集与对象自主(初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1.身份证2.户口本3.身份证明4.电子照片 | 一个工作日。 |
41 |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传咨询 |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所有人均可咨询 | 无 | 一个工作日。 |
42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发放 | 因自然灾害需救助对象 | 1、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发放申请表2、灾情照片 | 五个工作日。 |
43 |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申报 | 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含临时性固定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且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 | 1、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报告表2、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3、聚餐申请人身份证 | 一个工作日。 |
44 | 农村智能广播网(村村响)使用和管护 | 村、社区、乡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推进农村智能广播网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9号)文件凭机构代码证向文旅局提出申请,对村村响进行管护,以确保农村智能广播网安全可靠运行。 | 1、农村智能广播网(村村响)维护申请表 | 一个工作日 |
45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初审) | 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赔付后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标准进行住院救助。 | 1、医疗救助申请卡 2、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3、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4、待遇享受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 | 五个工作日 |
46 | 兵役登记服务 | 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的男性公民。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 | 无 | 一个工作日。 |
47 |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初审) | 重度残疾人 | 残疾人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申请表 | 五个工作日。 |
48 | 残疾人法律政策宣传咨询 | 有法律政策咨询需求的持证残疾人 | 无 | 一个工作日。 |
49 | 残疾人证首次申领(协办) | 具有办证当地常住户口,符合国家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 | 身份证身份证 2、户口簿 3、登记照 4、监护人证明材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 | 一个工作日。 |
50 | 残疾人证换证(协办) |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等级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 、身份证、身份证 2、户口簿 3、登记照 4、监护人证明材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 一个工作日。 |
51 | 残疾人证补领(协办) | 残疾人证遗失的,由持证残疾人(未成年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由其联系人)向批准残联提交残疾人证遗失说明和补发申请,批准残联自收到遗失说明次日,在公共媒体发布残疾人证遗失声明并宣布作废。自发布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后,为残疾人补发残疾人证。 | 残疾人证遗失说明 2、残疾人证补发申请 3、登记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 一个工作日。 |
52 | 残疾人证变更(协办) |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3、登记照 4、监护人证明材料 5、身份证 6、户口簿 | 一个工作日。 |
53 | 残疾人证迁移(协办) | 残疾人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3、登记照 4、监护人证明材料 5、身份证 6、户口簿 7、户口迁移证明 8、残疾人证迁移单 | 一个工作日。 |
54 | 残疾人证注销(协办) |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含宣告死亡、失踪),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 | 死亡证明、监护人证明 、身份证、户口簿、注销申请 | 一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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