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民朋友们:
为防止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秸秆禁烧工作公告如下:
一、禁烧区域:全镇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监管时段:全年长期监管 三、依法查处焚烧秸秆行为
(一)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公安、环保、城建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款500-2000元。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村(居)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秸秆禁烧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及时制止焚烧行为
五、群众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可进行举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与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722-479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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