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澴潭镇皮台村关于禁止破坏森林资源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12-03 09:24 信息来源:皮台村 审核:随县政府网编辑部 字号:[ ]

全镇居民朋友们: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遏制非法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毁坏林地、引发森林火灾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破坏森林资源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包括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农民自建房等)确需占用林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

二、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范围、树种进行采伐,采伐后及时进行造林更新。无证采伐、超证采伐属滥伐林木行为必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禁止天然林(包括天然灌木林)商业性采伐,禁止毁坏天然林造林、开垦。

四、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五、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戒严区禁止一切在林区内及林区边边缘500米内烧荒、烧草、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六、以下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达到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将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刑事立案查处。

1、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2、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含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含1000株)。

3、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树木20立方米以上(含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含1000株)。

4、盗伐林木3立方米以上(含3立方米)或幼树120株以上(含120株)。

5、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行政处罚罚款规定: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2、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3、盗伐林木的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4、滥伐林木的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3倍以下的罚款。

欢迎广大居民朋友们积极参与监督发现违法使用(毁坏)林地、乱砍滥伐盗伐、加工收购盗伐或滥伐来源的林木、野外用火等破坏林木资源违法行为的及时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

澴潭镇政府办公室:0722-4796310

澴潭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39****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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