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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河村关于转发秸秆禁烧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15 10:24 信息来源:万家河村 审核:张小茜 字号:[ ]

广大居民朋友:

为保障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澴潭镇2023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公告如下:

一、禁烧区域:全镇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集中监管时段:9月5日-12月31日。

三、依法查处焚烧秸秆行为:(一)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公安、环保、城建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款500-2000元,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二)对造成火灾、重大污染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生态保护环境补偿金核算标准:(一)国家遥感卫星监测、省无人机巡查、省禁烧办现场检查发现的火点按10000元/个核算;火点(黑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00000元/个核算。(二)市无人机巡查、市秸秆禁烧工作专班人员现场检查、相关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等途径获取的火点按2000元/个核算。(三)“蓝天卫士”视频监控系统交办的焚烧火点,30分钟内无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并开展处置的按10000元/个核算。

五、各村(居)委会要严格按照《水稻联合收割机作业质量》(NY/T498--2002)、农业农村部《水稻机械化收获减损技术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农作物机收作业,结合水稻生长特性,引导联合收割机手降低割台高度,水稻留茬高度严格控制在15cm以下。对发现超限高收割水稻的,应实施二次收割,确保留茬高度不超限。

六、各村(居)委会、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方案,层层落实责任。要集中力量开展拉网式检查,特别要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及时制止焚烧行为。

七、各村(居)委会要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增强秸秆禁烧的自觉性。

八、澴潭镇人民政府将不定时组织开展现场督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发生秸秆焚烧现象的村(居)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连续三次被通报批评的村,由镇纪委依法依纪对村级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九、群众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可进行举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与举报者奖励。举报电话:0722-4796310。

随县澴潭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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