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主动申报,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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