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村村规民公约
为加强我村的民主法制建设,维护我村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新村,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土地管理
第一条:保护耕地,人人有责,任何人不得在基本农田内从事建筑、挖堰养鱼、栽树取土,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二条:村民建房或改造住房必须服从城镇规划,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领取建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以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
第三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交通要道从事建筑的,或随意乱搭乱建的,影响村容村貌的一切建筑,必须拆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土地法给予处罚。
第四条:爱惜耕地,杜绝抛荒。不愿种地的农户,可将土地流转,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产增收。
第二章 计划生育
第一条:广大育龄妇女必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认真执行“三查”工作,积极采取各种避孕结育措施,杜绝超生的现象发生。
第二条:领取独生子女证,享受国家独保费的政策,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家庭,享受国家奖扶政策。
第三章 社会治安
第一条:严禁违法制造、销售、收藏管制刀具及枪支和炸药等违禁品,严禁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及传播淫移物品。
第二条:严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妖言感众,任何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口煽动群众闹事、上访、扰乱公共秩序,不准聚众赌博。
第三条:邻居之间要和睦相处,不得打架斗殴,损坏他人财物及伤害他人身体,对造成他人财物及伤害损失的必须赔偿。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小偷小摸,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及他人财物,不得在公路上设置障碍、打场晒粮,影响交通,不准乱砍乱伐,破环山林,不准破环国家各种安全标示及标志。
第四章 水利及村公共设施
第一条:村所有水库、堰塘、渠道归属集体所有,用于农业灌溉,以灌溉为主养鱼为辅,库塘管理人有引水入塘,抗洪溢洪的责任及义务。
第二条:任何人不得毁坏库塘坝提水沟渠道,拦水坝、泵站等水利综合设施,违者责令修复原状,情节严重者,提请司法机关处罚。
第五章 森林及防火
第一条:积极响应“市委绿满随州”的号召,大力发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人人有责。
第二条:山林防火,人人有责,野外用火一定要注意安全,不得制造山林火灾。若遇火情,应及时报告,控制火情,及时扑火。
第三条:不准擅自盗伐集体林木,不准损坏植树造林,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六章 文明卫生
第一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红白喜事一切从俭,除旧俗、立新观,喜事新办,反对大操大办。
第三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宗族主义,反对拉帮结派、集党营私。
第四条:反对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及各种不健康的音响制品,不参与邪教组织。
第五条:洁美家园,人人有责,搞好公共卫生,不乱倒垃圾,不乱堆乱放、私搭乱建影响村客村貌。
第七章 权利义务及保障
第一条: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及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二条: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青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
第三条: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及儿童,做好独守老人及儿童的保护工作,任何人不得虐待遗弃老人,要有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发生赡养纠纷的家庭,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依法诉讼。
第八章 村规执行
第一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公安机关处罚外,村民委员会作如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令赔偿或赔礼道歉。
3、取消享受有关政策性优尝待遇。
第二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调查核实后,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村规的农户,本季度内不允许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等。
第四条:本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五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讨论通过之日即执行。
桃园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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