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纠纷 人民调解融冰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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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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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2年2月22日

矛盾纠纷类型:民事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均川镇法律服务所

供稿:均川司法所

审稿: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乡镇调委会、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8日19时许,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随县均川镇唐王广场附近为躲避对面行驶的小轿车,将摩托车驶离道路中央,冲向道路边将路边行人陈某某撞翻在地,导致陈某某腿部受伤,陈某某现场报警,均川派出所迅速出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张某某应负事故全责,建议先治疗后处置。

事后当事人双方因事故原因产生争执,陈某某认为因张某某驾驶摩托车撞到自己导致左腿受伤,张某某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张某某认为自己是残疾人,有个眼睛失明,只有一个眼睛能看得到,属于弱势群体,只想赔偿一点损失。

陈某某百般无奈下来到了司法所,请求予以调解。经过研究,司法所决定由均川镇法律服务所的调解员出面,为双方进行调处和化解,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

2月18日,陈某某办理出院手续时,张某某找到陈某某要求对事故进行私了,他提出只赔偿此次治疗所需全部医疗费用,但是陈某某不同意这个解决方案。

2月19日,张某某找到古均街居委会调解员王某某,因为王某某认识双方当事人,王某某向双方当事人传达彼此意见:张某某提出的赔偿此次医疗费用和象征性补偿一点后续治疗费,陈某某对这个赔偿方案不太满意,觉得交通事故属于张某某全责,应该走司法调解程序,按规定标准进行赔偿。

2月22日双方当事人来到均川司法所,请求予以调解。经过研究,司法所决定由均川镇法律服务所的调解员出面进行调解,胡主任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陈某某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按照正常核算标准,经胡主任测算后大约赔偿5600元。张某某认为赔偿有些高,自己又是残疾人,能力有限,只愿意赔偿2800元了事,双方为赔偿款争执不下,看此情况,胡主任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从法律和情理角度进行解释。陈某某考虑到,张某某是残疾人,生活不易,主动让步,同意2800元的赔偿。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情、理、法并用,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一、张某某自愿赔偿给陈某某各项损失赔偿共计2800元人民币,损失赔偿包括陈某某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赔偿;二、张某某一次性付清损害赔偿金时,陈某某必须将所有的医疗费票据全部交由张某某,同时陈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张某某主张任何权利,张某某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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