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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川镇关于严禁破坏森林资源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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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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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居民朋友们: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保障森林生态安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毁坏林木、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现就严禁破坏森林资源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包括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农民自建房等)确需占用林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二、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树种、蓄积量进行采伐,采伐后及时进行造林更新。无证采伐、超证采伐属滥伐林木行为。

三、全面禁止天然林(包括天然灌木林)商业性采伐,禁止毁坏天然林开垦造林。

四、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五、以下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达到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将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刑事立案查处:

1、违法使用(毁坏)商品林地10亩以上(含10亩)或公益林地5亩以上(含5亩)。

2、滥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含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含500株)。

3、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树木20立方米以上(含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含1000株)。

4、盗伐林木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或幼树200株以上(含200株)。

5、采挖、收购、运输野生兰草2株以上(含2株)。

6、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斑鸠、麻雀、野鸡、野兔、壁虎等)20只以上(含20只)。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行政处罚规定: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2、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3、盗伐林木的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4、滥伐林木的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3倍以下的罚款。

欢迎广大居民朋友们积极参与监督,发现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及时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

均川镇政府办公室:0722-4868101

均川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0722-4868858

均川镇林长制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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