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随县均川镇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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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6-28
信息来源
随县均川镇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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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秋阳
耕地保护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耕地:指主要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主要包括水田、旱地、水浇地等。我国人均耕地数量少、质量差,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这一国情决定了耕地保护始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而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二、什么是耕地红线和“非农化”“非粮化”

耕地红线: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的最低值。18亿亩耕地红线是2006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农业农村部的研究,经科学计算出来的,是保持我国粮食安全稳定的耕地总数。

非农化:指在耕地上从事非农业活动。如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 

非粮化:指农民将耕地用于非粮食作物种植。如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让宝贵的耕地资源成为我国永续发展的坚固基石。

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2020年7月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四、耕地保护“六严禁”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提出耕地保护“六个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五、耕地用途“五不得”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另外,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六、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针对永久基本农田提出:

1.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七、设施农用地“两严禁”

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

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搞“大棚房”建设。

八、破坏耕地有什么后果?

破坏一般耕地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九、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需承担哪些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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