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40号)和《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36号)精神,为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随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率不低于96%,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不低于99%,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县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和时间
(一)缴费标准。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的各类特殊困难人员,由县政府或县直相关部门给予补贴或资助。困难群众2026年度参保资助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全额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360元/人;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200元/人;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二)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个年度参保费用一次性缴纳,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征缴范围和缴费方式
(一)征缴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大学生、普通中小学校学生、中职学校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随其家庭整体参保缴费。
(二)征缴方式。线上缴费方式。湖北省电子税务局、鄂汇办手机APP、鄂汇办支付宝小程序。线下缴费方式。邮政储蓄银行柜面缴费、中国农业银行柜面缴费、建设银行裕农通、村(社区)收缴归集缴费、自助办税(费)机缴费、税务大厅柜面缴费。
三、待遇享受期
缴费期内参保并缴纳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或新生儿本人在省内落户的,办理参保登记,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或上一年度未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2026年起,对当年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或上一年度未参保缴费的人员,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
四、登记流程
居民原则上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的村(社区)组织下整体参保。首次参保的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各镇(场、景区、开发区)督促各村(居)委会及时办理核定缴费。
五、职责分工
各镇(场、景区、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及时督促各村(居)委会归集辖区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经汇总核实基础信息无误后,及时缴费入库,并张榜公布。基础信息错误或不完整的,由各村(居)委会采集基础信息,并对居民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采集信息审核无误后进行修正,也可交各地党群服务中心修改处理。
县税务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征收主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方式、征缴政策的宣传、培训,负责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对各部门提供的特殊人群名单逐一严格做好系统身份标识工作。督促各地党群服务中心在一线服务基层群众,做好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变更)、信息录入和经办窗口缴费服务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认定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困难对象,将信息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障部门,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
县卫健局:负责认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将信息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障部门,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政策。
县残联:负责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将信息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障部门,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认定优抚人员,将信息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障部门,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面准确掌握、及时提供纳入动态监测的低收入人群基础信息,落实参保个人缴费资助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按政策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提供医保基金征缴和经办服务工作经费。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学生(幼儿)随家庭参保的政策宣传,协助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按照征缴工作安排,细化工作举措,扎实开展各项工作活动。各地严格资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任何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参保缴费资金。对因错登、漏登、瞒报等造成城乡居民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其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对截留、挪用、侵占参保资金以及工作失职遗漏群众参保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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