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发挥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推进依法治村,促进院子河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发展,使全体村民在日常村务管理、生产生活中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特制订院子河村村民公约,供全体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 村风民俗
第一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条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三条积极参加村委会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提倡全民健身运动,见义勇为、伸张正义,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 社会治安
第四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六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七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八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
第九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十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
第十二条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外来人员,在本村委会暂住务工或经商的外来人员同样必须服从本村委会的村民公约。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按以下办法处理:一、触犯法律法规的,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事或者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火灾发生。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对村委会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六条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和防水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文明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委会风貌整治,严禁在公共场所张贴牛皮癣广告,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
第十八条保持村委会整洁和道路畅通,不准挤街占道,私搭乱建,乱停乱放。
第十九条严禁在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条村民各家各户门前院内要保持清洁,清理卫生死角,清除废弃堆积物,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扔乱倒垃圾和渣土及污水直排,自觉主动做好垃圾分类。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服从镇村规划,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需经村委会两委同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不准擅自动工。
第二十二条 建房、拆房、拆旧翻新等应服从建设规划,不准乱修乱搭乱建,必须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严禁非法占用耕地建造房屋。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与村委会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的居民,未经村委会同意,不得私自转租。
第二十四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严格遵守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镇、村委会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六章 邻里关系
第二十五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积极开展健康、环保、法律法规、科技、文化、消防等各类知识讲座、政策理论宣传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居委会调解委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第二十八条居民饲养的动物、家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济责任。
第七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九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三十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第三十一条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虐待、辱骂等违背道德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辱骂老人等。
第三十三条 村民应积极参与对临近住所的空巢老人、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五保、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走访,提供力所能及关心帮助。
第八章 生态环保
第三十四 按照国家《森林法》、《水利行业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管理我村委会辖区内的林地、绿地、河段、居住环境等。
(1)保护花草树木,保护生态环境,严禁乱砍滥伐、乱挖乱采。
(2)不准在园区、产业基地放牧。
(3)严禁捕杀、药杀、电杀野生动物(包括鱼类)。
(4)共同遵守辖区整洁,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做到村容环境卫生整洁,村民落实门前三包,房前屋后无垃圾及污物,任何家庭不得向道路乱泼污水,不乱搭乱建露天粪坑;各集中居住点(区)严禁散养家畜家禽。
第三十五条 居民对城乡社区组治理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建议被采纳的每条奖励2分。
第九章 执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村委会“两委”负责执行《村民公约》具体条款,监委会负责监督落实。
第三十七条 本《村民公约》的解释权归村委会“两委”。
第三十八条 本《村民公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村民公约》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本《村民公约》长期有效。村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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