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强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中共随县县委、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订我镇“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健全完善议事决策制度,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凡属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坚持依法决策原则。重大问题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必须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和权限进行。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原则。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正确贯彻执行,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以镇委、镇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审议需以镇委、镇政府名义上报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研究确定召开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决定或审议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
审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工作要点;审定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发展与布局规划、招商引资工作和政策;审定执行经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等关系全局的改革方案及政策;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阶段性工作和重点工作;研究决定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研究扶持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再就业事宜;研究收入分配、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问题;研究完善教育、医疗及住房保障措施等重要事项;研究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全镇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
研究镇委、镇政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审定人才考录、招聘工作方案;审定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班子年度高质量考核方案及及结果;研究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事项,研究重点案件的查处事项以及全镇干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研究决定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党内重大活动实施方案;审议镇委或推荐上级党委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方案;研究决定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武装工作、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策和主要工作安排部署。
(八)研究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九)其他需要民主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职位干部的调整配备: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干部管理制度,审定干部培养、选拔、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二)审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班子成员和机关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
(四)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培养和使用。
(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组织(群团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审议和任免。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对干部的奖励和对违纪干部的组织处理。
(七)其他需要民主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研究决定或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和拟争取重大项目的资金安排及相关政策。重大建设项目指:年度列入镇级以上重点项目,包括主导产业建设项目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研究决定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
(三)审定事关全镇全局的重要合同。
(四)民生社会事业项目。主要包括:住房保障项目;移民建设项目;用于促进就业、帮困救助的项目;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新建、改建、迁建等项目;覆盖面较广、资金使用较大的民生社会事业项目。
(五)原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
(六)政府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和事关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项目建设。
(七)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研究审定全镇财政收支的预决算。
(二)研究单项在5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支出(上级要求配套或项目要求配套的资金除外)。
(三)研究并审批5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性支出。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镇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会议决策。要充分做好“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的准备,严格按照会前酝酿决策、会中集体决策及会后执行决策三个阶段进行领导班子民主决策。
第八条 酝酿决策:
(一)“三重一大”民主决策事项,即会议议题的确定,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提出,其中重要政策性问题,由书记、镇长提出。由分管领导提出的议题,一般要在事前组织调研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决策草案,并经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镇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会议决定。
(二)涉及重要职位干部的调整配备议题,由书记提出。重要职位干部的调整配备需事先充分征求意见,形成初步意见后,呈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三)涉及到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投资、重要民生事项等重要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一般要征求县以上相关部门和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决策前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走访、听证、公示以及座谈讨论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扩大群众参与范围。
(四)召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要将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提前通知领导班子成员,相关材料同时送达,以便与会人员做好必要准备。确定会议议题人员要事前与班子其他成员相互沟通,充分酝酿,不得个别授意,将个人意见强加他人,切实做到坚持原则、平等协商、共同探讨、相互交流。
第九条 集体决策:
(一)召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讨论重要职位干部的调整配备、奖惩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要向主要领导请假,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二)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重要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及相关人员首先介绍议题调研、准备等情况。
(三)决策中,先由分管领导介绍情况并发表意见,随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表决前不得有具体的倾向性意见,要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四)决策重大事项,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复议。
(五)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由专人全程全面记录,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
(六)召开决策重大事项会议,涉及会议的决策参与人员、决策议题、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有关具体事项要完整存档备查。
(七)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根据议题需要,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可列席。列席人员在议题需要表决时无表决权。
(八)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班子成员可随机处置,事后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条 决策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要明确具体的落实要求和时限,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二)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三)对于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作出调整更改,必须严格按照议定的规划设计、预算投入、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完成。对于因情况变化确需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重新提交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会议决定。
(四)党委会会议作出的重要职位干部的调整配备事项,凡属提拔重用对象,都要进行任前公示。在正式下发任免通知前,镇委、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与任免对象谈话。
(五)对会议决定事项,分管领导要督促相关村(社区)和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认真贯彻落实,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决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与决策产生的依据或背景严重违背时,决策执行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及时向班子主要领导报告。
(七)“三重一大”民主决定事项,由镇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定期或不定期地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纪律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中,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若涉及到班子成员需要回避的要自觉及时回避。
第十四条为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在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过程中,要努力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并逐步建立完善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镇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情况,适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事项的;擅自改变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不按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办理的;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而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并在决策上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责任追究主要根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各党总支、支部,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精神,镇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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