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患于未“燃” 多措并举筑牢秸秆禁烧防火墙
  • 来源:
  • 编辑:
  • 发布时间:2025-04-01
  • 【字体:    

  近期,柳林镇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突出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强化督导检查“三个强化”举措,持续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监管巡查力度,筑牢秸秆禁烧“防火墙”。

强化组织领导,拧紧“责任链”。

多次召开秸秆禁烧督导会,对秋季安全生产秸秆禁烧工作进行部署,建立禁烧工作层层分包分抓体系。统筹镇村、部门单位力量,强化网格责任,将责任压实到组、到地、到人,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体系。

强化宣传引导,打好“预防针”。

线上线下双联动,积极在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大力宣传秸秆焚烧的危害。线下组织党员干部入户走访,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倡议书、出动宣传车等方式不间断开展宣传工作,全方位、多层次普及秸秆禁烧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引导群众转变观念,采取科学方法处理秸秆。

强化督导检查,织密“防护网”。

由城建办牵头,成立督导组,对各村农田实现巡查、巡逻全覆盖,重点针对火点监控、秸秆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压实各村管理责任,紧盯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全方位、全天候秸秆禁烧巡查。

秸秆禁烧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