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体社区居民树立“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观念,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居民公约。
第二条 本居民公约具有社区与居民、居民与居民之间的契约性质,对全体社区居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社区居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任何人不得以在外经商、务工为由拒绝执行。居住本社区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居民公约。
第三条 违反居民公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担责任的方式:1、批评教育;2、赔礼道歉;3、写出悔过书;4、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5、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违反本居民公约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前,除予以口头批评教育的外,必须查明事实,收集证据,集体讨论。处理决定须以书面形式,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要全部存档。社区成员不得公报私仇,借此打击报复平时对自己有意见的社区居民。
第五条 本社区的党员、干部和社区居民代表应当带头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居民公约。
第六条 全体社区居民特别是党员、干部、社区居民代表要见义勇为,一旦发现违反居民公约的行为,要大胆制止。对单独难以处置的情形,要及时报告社区领导,以防事态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大胆制止违反本居民公约行为者予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章 社区居民行为规范
第七条 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社区建设事业。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居民。
第八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觉执行社区党支部、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九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社区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挖砂、取土等。
第十条 社区居民建房应服从县城和社区建设规划,经社区和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新房建好后,应拆除旧房的,必须及时拆除并退出旧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服务,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参加生育孕检,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社区居民,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严禁不参加兵役登记、体检、故意作假体检不合格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
第十三条 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赡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支出不得低于本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第十四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社区组织鼓励家长培养子女上大学,对有子女上大学的家庭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丈夫不得以妻子无现金收入、只生女孩等种种理由打骂和虐待妻子。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携带未成年子女再婚的权利。家庭生活中不得歧视女孩子。
第十六条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七条 不参加邪教和非法宗教组织的活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的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侮辱他人人格。
第十八条 不随意在公路、社区道路上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不损毁、移动公共指示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不损毁社区机耕路、排灌水渠、社区路灯、花木草坪、办公物品、社区居务公开栏、自来水主管、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和其他集体设施、集体财物。
第十九条 不盗伐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和损毁政府明令保护的珍稀树木。各家各户要积极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第二十条 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要集中到社区公共垃圾箱。发现多数家禽家畜得病,要及时向社区领导报告,以防发生大面积的疫情。猪圈、牛栏、厕所要勤清理,以免臭气、脏水污染环境。要注意饮食卫生,以防病从口入。禁止在集体和农户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应当保持整洁。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生活和祭奠扫墓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设立明显的告示。灭鼠灭蟑用药,要放在小孩不宜发现的位置。果园、菜地不得乱拉电网。施工拉线接电应由电工师傅操作。
第二十二条 相邻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碰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不损毁他人的财物。要管好自己的家禽家畜,防止自家家禽家畜损毁他人的农作物和伤害他人。家庭成员之间、社区居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社区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按期组织举行“健康随县在行动,公筷公勺上餐桌”为主题的文明用餐行动,动员全体社区居民深入推进“公筷公勺用餐”,做到文明用餐、健康用餐,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营造节约为荣、浪费可耻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二十四条 要破除封建迷信,反对婚嫁、丧葬铺张浪费,提倡勤俭持家、节约办事。严格执行殡葬法规,倡导生态殡葬,严禁乱葬乱埋。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对社区干部执行公务有意见的,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其上级领导反映,不得侮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社区干部。
第三章 对违反居民公约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违犯本居民公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居民公约第三条的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损坏社区集体财物、设施的行为人,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则在社区公开栏上公示违反本居民公约的行为,并以社区经济合作社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名义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居民公约的,该家庭当年不能参加市县、乡镇、社区级各类先进推荐评比,同时不得享受社区里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居民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居民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居民公约自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印发至本社区各户和住本社区的外来人员,报镇政府备案。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