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依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救助标准:急难性救助对象标准,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以内。过渡型救助对象标准,根据实际困难情形及持续状况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以内,且年度内救助不超过1次。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根据对象类别、支出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分档确定。其中,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人均救助金额分别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9倍、12倍。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根据家庭刚性支出总额与家庭总收入比例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比例为200%以下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比例为200%-300%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9倍;比例超过300%的,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上限仍不能解决其急难问题的,均应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3.救助方式:临时救助金原则上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可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
4.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授权及承诺书;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低收入人口可不提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5.办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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