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村民朋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依法取得并悬挂机动车号牌、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明确了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广大居民只有购买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悬挂号牌或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已购买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的居民,请及时查明所持有的车辆,是否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登录http://app.miit-eidc.org.cn/或http://cx.cnca.cn/查询)。
合规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要及时购买车辆交强险并到公安交管部门登记注册、悬挂机动车号牌并办理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低速电动车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要迅速自行报废或做其他处理。公安机关将对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无牌上路、无驾驶证、未投保交强险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望广大居民朋友携起手来,关爱生命,开安全车、文明守法出行,共同创造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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