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安全、及时地将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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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各地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给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政策: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耕地“非农化”主要包括五类情形:
(1)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2)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4)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5)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5.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二、补贴资金分配
根据省下达我县补贴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之和,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分配到农户。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见附件1),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各镇(场、景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二)面积核实。各地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确权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
积不一致的,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享受补贴的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各镇(场、景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由各地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各镇(场、景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公章后,由各镇(场、景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将农民补贴面积公示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集中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四)面积确认和上报时间。各地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各镇(场、景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一式两份),于2025年4月18日前分别报送至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803室,联系人:周荣艳,联系电话:3338710,QQ:287818033)和县财政局农业股(县财政局315室,联系人: 高涛,联系电话: 3339582, QQ: 553136345)。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补贴程序、补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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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一)资金分解。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县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由各镇(场、景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各地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各镇(场、景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公章后,由各镇(场、景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人员在各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各地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各地财政所向县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鄂财办发〔2021〕4号)精神,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卡通”或“一本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
“一卡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各地财政所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对同一农户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机动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卡,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卡通”,一律由各地财政所专管员保管,
并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卡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补贴资金划入县财政局确定的县级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在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代理金融机构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卡通”注明“耕补”等内容,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金融机构在完成当年补贴资金发放任务后,应向县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县财政局。
(四)资金支取。农户持“一卡通”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卡通”。农户补办的“一卡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送至当地财政所,各地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五、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各镇(场、景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审计局、县级代理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工作进度。
(一)各镇(场、景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核实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面积、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面积、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面积;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二)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审核农户所填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各镇(场、景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向各镇(场、景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反馈经初审核定的抛荒1年以上耕地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负责向各镇(场、景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提供农户确权实测面积、村组非承包地面积,国有农场耕地面积;提供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负责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补贴面积,将汇总审核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全县资金分配方案;依法确定代理金融机构,并负责与代理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代理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汇总、录入、上传等工作;负责制定、印刷和分发《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负责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及口径;负责监督检查补
贴资金发放到户等工作。
(五)县纪委监委负责查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向各镇(场、景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提供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非农业征(占)耕地等有关资料。
(七)县审计局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审计。
(八)县级代理金融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应广泛宣传组织力量向农户发放《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或在农户集中地方张贴,同时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补贴政策信息,做到家喻户晓。
(二)加强政务公开。县财政局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包括补贴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等)实行政务公开,及时在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发布。各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农户分户补贴数据信息。
(三)设立举报电话。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联系电话:县纪委监委 3339082、县财政局3339582、县农业农村局 3339522。
(四)强化日常监管。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各镇(场、景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成立专班,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与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限期整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县财政局,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五)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事关耕地地力保护、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各镇(场、景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贯彻落实政策。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表: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样表)
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样表)
附表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样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县 镇 村 组 单位:亩
序号 | 农户基本情况 | 流转耕地情况 | 扣除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 | 备注 | 农户签字 | |||||||||||||
姓名 | 家庭人口 | 劳动力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确权实测面积 | 承包村组非承包地 | 流转转入的耕地 | 流转转出的耕地 | 合计 | 畜牧养殖场用地 | 农业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 | 新型主体配套设施用地 | 非农业征占用地 | 1年以上抛荒耕地 | 占补平 衡中 “补” 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乡镇政府审核人: 村干部: 经办人:
注:1.农户新增退耕还林(草)面积、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面积填报在第16栏中扣除。
2.第10栏=第11栏至第16栏之和。
3.第17栏=第6栏+第7栏+第8栏-第9栏-第10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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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样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镇(场、景区、开发区)签章:
分管财贸的领导(签章): 分管农业的领导(签章): 单位:亩
序号 | 村基本情况 | 流转耕地情况 | 扣除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 | 备注 | ||||||||||
序号 | 村 | 户数 | 确权实测面积 | 承包村组非承包地 | 流转转入的耕地 | 流转转出的耕地 | 合计 | 畜牧养殖场用地 | 农业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 | 新型主体配套设施用地 | 非农业征占用地 | 1年以上抛荒耕地 | 占补平 衡中 “补” 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 ||
档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合计 | |||||||||||||||
1 | |||||||||||||||
2 | |||||||||||||||
3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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