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根据《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的文件第三条中第二点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设定的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二、业务口径。(1)集体补助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提供资助。(2)补助和资助为并列关系,当地未开展集体经济组织缴费补助试点不影响个人对参保人提供资助。目前群众咨询较多的为子女为父母资助缴费。(3)补助和资助均只对当年,不得补缴往年,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当年城乡居保最高缴费档次。
三、经办流程。个人(资助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首先在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应有被资助对象(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其次参保和缴费状态都为正常。
个人(资助人)携带被资助对象(参保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由村协理员根据资助人提供参保人身份证信息,凭村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号和密码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后进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模块,选择或通过模板导入参保人的缴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申报成功后个人可通过银行端缴款或银联缴款方式缴纳,缴纳成功后可打印完税凭证,个人也可凭参保人员身份证在税务自助机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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