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补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各地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各地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给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政策: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 (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耕地“非农化”主要包括五类情形:
(1)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2)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4)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5)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5.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二、相关政策解读
(一)针对“虚报补贴”的问题,按补贴土地类型开展排查。
对于农户家庭承包面积,依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15号)规定,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具体地块与实际面积领取补贴;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不得领取补贴。如有违规发放,依规处理。
对于农户、经营主体流转经营权的面积,依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15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均需签订或补签土地流转(承包)协议,各乡(镇)应核实农户的土地流转(承包)协议签订情况并予以备案,以备案协议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依据。如有违规发放,依规处理。
2021年9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农政改发〔2021〕3号)。对2021年9月以后新签订流转合同,全部使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示范文本。即,我们现在签定的土地流转协议均需要使用的是《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我省上线了“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平台”,土地流转的合同备案均需在这个平台上完成,平台的账号和操作手册已经于去年下发给各地,按省级工作要求,请各地将备案的合同的录入该平台。
涉及承包耕地转为林地等其他地类的面积,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发包方依法与承包农户重新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这部分面积不再领取补贴。
(二)针对“重复领取补贴”的问题,
因婚姻关系,出嫁女、入赘婿在夫(婆)家取得户籍,从而取得土地承包共有人身份。现阶段,要求补贴领取对象明确在一方领取承包补贴;同一人不得在两边作为补贴领取对象。
因新时期异地扶贫搬迁在迁入地取得耕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发改振兴〔2019〕1068号),可以在迁出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具体地块与实际面积领取补贴;在迁入地可以签订流转合同,依据流转合同中确定的具体地块与实际面积领取补贴。
在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之前,通过房地购买(“买房搭地”)合同“获取”户籍,按照《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补贴领取对象是在迁入地、还是迁出地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同一人不得在两边作为补贴领取对象。
(三)针对“对象死亡后仍发放补贴”的问题。
各乡(镇)应核实补贴领取对象信息,死亡人员不得领取补贴;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引导农户、经营主体及时注销已死亡对象的补贴领取信息,变更领取人。农村土地按户承包,不存在“继承”关系。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承包共有人全部死亡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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