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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2-05-12 08:45 信息来源:宇宙村 审核:系统管理员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市消委会《关于印发全市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随安〔2022〕3号),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安委会、县消委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以下简称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建房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停止供电等措施,并处罚款;造成事故发生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从事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2年7月30日前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必须在2022年8月30日前完成安全隐患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严禁自建房用于从事化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和储存。

三、将自建房出租(包括但不限于分租、转租)为生产加工场所的,出租方应在订立出租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分租给两个及以上不同经营主体的,出租方应负责并明确专(兼)职管理员对公共消防设施统一管理,落实防火巡查、设施维护、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将租赁情况告知属地乡镇(街办)政府。未落实上述措施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必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封。

五、严禁未经审批搭建临时搭盖。自建房生产、加工场所屋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芯材彩钢板简易搭盖或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避难空间的,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人应在2022年5月3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六、存在生产、储存、经营与居住场所合用的"三合一"自建房加工场所,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责令当场整改;电气线路未规范敷设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七、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并事先告知自建房所有者、管理人以及同一建筑内其他生产加工单位,同时向所在地乡镇(街办)驻村干部报备,在确保可燃物清理干净,现场监护人在岗在位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明火作业。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给予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直至行政拘留等处罚。

八、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人应制定场所火灾应急预案,每半年应组织开展一次演练,全体人员应熟练掌握疏散逃生路线和技能,2022年7月底前,经营性自建房应开展一次火灾应急疏散演练,未按规定开展演练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九、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在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和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表率作用,主动整治自有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带头抓好整改;要积极督促、劝导亲友、邻里参与自建房隐患整改,以实际行动支持、助推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发挥党员立足本职、带头奉献的先锋模范作用。

宇宙村村民委员会

2022年 5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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