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服务公开
征地协议 发布日期:2024-04-23 13:21 信息来源:民太村 审核:杜秋阳 字号:[ ]

甲方: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体有限公司

乙方:尚市镇民太村村民委员会

甲方因建设随县尚市牡丹园光伏区35kv架空线路需要占用土地,在尚市镇人民政府及民太村村委会监督协调下,根据《土地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用地范围为建设随县尚市牡丹园光伏区35kv架空线路所需土地,民太村12处塔基。

二、协议达成后,乙方及其村民不得干扰阻挡甲方在土地范围内施工、经营等合法行为。

三、甲方根据用地的数量对乙方进行土地占用补偿,补偿方法如下:

1、甲方补偿乙方人民币(大写)叁万柒仟陆佰元整(小写:37600整)(此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地面附属物补偿及协调费)甲方委托乙方直接将补偿款对村民按照实际占有的面积和附属物发放现金,经测算占地0.508亩。标准35400元/亩,折款壹万柒仟玖佰捌拾叁元,附属物款肆仟贰佰元,合计贰万贰仟壹佰捌拾叁元。剩余壹万伍仟肆佰壹拾柒元为村集体收入。

2、如村民阻拦施工由村委会出面协调并解决,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

四、协议签订后生效,双方严格遵守共同履约,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的一方应当向未违约方支付补偿金额 20%的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在正常的履行过程中,乙方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甲方施工及正常经营活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六、其他事项

1、甲方应当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三日内,将补偿款委托乙方村委会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逾期。

2、本协议由尚市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

4、本协议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章):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体有限公司  

    人:

乙方(章):尚市镇民太村村民委员会

代  表  人:

村民意见箱
湖北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