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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参加选举村民登记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14 09:46 信息来源:苏家村 审核:系统管理员 字号:[ ]

苏家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参加选举村民登记办法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一个村民是否具有参选资格,必须确认其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年龄条件

必须年满18周岁。村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

二、属地条件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10日内不答复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予登记。

三、政治条件

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判断公民是否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同时,对因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案、经济犯罪案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这类情况必须由检察院或法院以公函或文件形式予以认定,其他部门的认定无效。

在选民登记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结合公安部门、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人员信息等,严格审查选民资格,坚决防止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参加选举。

此外,精神病患者、严重智力障碍人员不能行使选举权力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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