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报送全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项目、实施点状用地项目和随县2023年第二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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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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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市镇自然资源所:

为进一步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3〕610号)、《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实施点状用地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24号)和《湖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鄂自然资规〔2021〕3号)文件要求,请我镇自然资源所报送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项目、实施点状用地服务乡村振兴项目和随县2023年第二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项目统计表。

随县尚市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关于报送全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项目、实施点状用地项目和随县2023年第二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项目的通知

各自然资源所:

为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3〕610号)、《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实施点状用地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24号)和《湖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鄂自然资规〔2021〕3号)文件要求,请各自然资源所报送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项目、实施点状用地服务乡村振兴项目和随县2023年第二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项目统计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报送需要调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项目统计表。请各所对需要调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项目进行梳理统计,并报送当地政府盖章的项目统计表(附件一)。

(二)报送需实施点状用地服务乡村振兴的项目统计表。请各所根据《点状用地正、负面清单》(附件四)统计需实施点状用地的项目,并报送当地政府盖章的项目统计表(附件二)。

(三)报送需纳入随县2023年第二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项目统计表。请各所对需纳入随县2023年第二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项目进行梳理统计,并报送当地政府盖章的项目统计表(附件三)。

二、相关要求:

1.请各自然资源所于9月22日下午16:30前报送项目统计表(见附件一、二、三)。

2.有项目的请提交当地政府盖章的项目统计表纸质件和电子word表格,无项目的报无。

3、各自然资源所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迅速与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及时对所涉项目进行梳理统计,并按时间节点进行报送。

三、联系方式

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和实施点状用地服务乡村振兴项目报送联系人:夏**  电话:13797877612   QQ:850004383

随县2023年第二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项目报送联系人:潘*    电话:13886861300     QQ:249874837

附件1

随县2023年城镇开发边界优化项目统计表

报送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项目名称

用地性质

用地规模

(亩)

建设年限

建设位置

备注

拟开工时间

计划建成年限

附件2

实施点状用地项目统计表

报送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项目名称

用地性质

用地规模(亩)

建设位置

备注

附件3

随县2023年第二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项目统计表

报送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项目名称

用地性质

用地规模(亩)

建设位置

备注

附件 4

点状用地准入清单

以下产业可实施点状用地: 

1. 文化旅游(红色文化教育基地)、乡村旅游(自驾房车营地、露营旅游休闲、民俗体验)等。 

2. 包括康养农业(生态采摘园)、康养制造业、康养服务业(养老院、福利院)等。 

3.  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展销、存储、农产品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物流仓储、无疫转运、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兴建的公共农业设施等。 

4. 基础配套设施(旅游公路驿站、交通场站、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游客服务中心、旅游码头、旅游公厕)等。 

5. 乡(镇)、村集体兴办企业、农民合作社、乡村商业服务、乡村文创、家庭农场、畜禽水产养殖、森林经营单位自用的管理和生活用地等。 

6. 国家和省明确的其他农村新产业新业态。

点状用地负面清单

下列情形不得纳入点状用地范围:

1. 建设项目选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或者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内且不符合法律法规确定的占用条件的等存在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不宜布局工业类项目的,或高污染、高排放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项目。

2. 建设商品住宅、庄园、新建民宿、别墅等房地产和变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 

3. 挖山填(挖)湖、填谷或毁林毁草等破坏生态环境的。

4. 涉农涉旅以外或应进园区工业类项目。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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