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市镇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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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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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着力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辖区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镇党委、政府将食品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党委对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行政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项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其他负责人负相应责任。

本办法所称“一岗双责”,是指镇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除明确分管食品安全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外,其他负责人都要同时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履行好食品安全职责。

本办法所称“失职追责”,是指镇党委、政府健全完善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层层压实食品安全责任,对未全面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履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不力的党政负责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 镇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四个最严”重”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立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从农田至餐桌”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镇党委、政府全面领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各村、辖区各单位切实履行应有的职责,其共同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二)研究制定食品安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

(三)经常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食品安全工作形势,有重点地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活动,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各单位及领导成员年度工作安排、总结、述职报告应包含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及“一岗双责”的原则,领导和督促所属部门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各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作用。

第六条  镇党委履行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

(一)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党委要结合分工,对分管行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考核体系中,做到一同决策部署、一同推进落实、一同考核评价,考核权重应达到3%以上。

(三)高度重视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督促、协调和配合镇直相关部门,配强班子,科学合理配备监管人员,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支持。支持政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食品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宣传舆论、综合治理(平安建设)、检查督办、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主动支持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凝聚食品安全工作合力。领导和督促其他机关、团体和组织、社会各界开展食品安全有关工作和活动。

(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将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等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之中,领导和督促宣传部门积极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形势和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对干部的培训内容。

(六)加大食品安全领域责任追究力度。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严肃查处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镇政府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

(一)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实际,认真谋划一批重大项目,科学编制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计划,分解任务,保证规划管周期、计划管全年、方案管活动、实施有实效。

(二)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主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的同时,还要支持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抓好。

(三)依法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扎实推进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镇(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镇(场)创建工作。各地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监管责任,应当切实加强属地管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党政联席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尽快厘清部门职责,明确事权划分,明晰监管边界,探索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和效能机制,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系统提升治理能力,彻底堵塞食品安全漏洞。

(四)加大食品安全责任考核力度。健全食品安全考核体系,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确保不出现重特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有关要求,将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方法,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综合考评机制,确保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落到实处,发挥考核评价激励约束及导向作用。

(五)夯实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基础。督促和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四有”要求的落实。即有职责,落实日常监管和市场产品抽检的责任;有岗位,包括日常检查、抽检执法、检验检测三类岗位;有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的人员;有手段,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各种手段,解决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执法车辆、食品快速检验检测及必需的执法装备,推进食品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镇食品药品监管所规范化建设达到全省要求。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投入力度,对镇级财政预算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经费不足的部分,根据本地财力积极给予支持,切实保障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着力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健全完善“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在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镇政府领导及相关单位干部要第一时间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积极应对,妥善处置。健全食品安全“三安联动”(食安、农安、公安)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和技术优势,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检测、信息等资源共享与合作,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程夫缝衔接,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七)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制度的配套完善,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规章制度废、改、立工作。研究探索解决食品“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餐厨废弃物处置等重难点问题。形成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

(八)充分发挥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作用。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述职,研究部署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大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办”)建设,充分发挥其综合统筹、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考核评价等作用。

(九)强化社会监督和举报工作。鼓励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和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严格执行举报奖励政策。对举报查实的隐患整改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示,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镇党委、政府努力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建立流程式工作规范、无缝式责任分工、目标式跟踪落实的工作制度。党委、政府督查机构每年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专项督查、实地督查、暗访督查、挂牌督查、回访督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党组织、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及交接事项的督促检查,建立督查整改验收销号制度,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第九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每年组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组,对下级党组织、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于未按本办法落实的,予以问责,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日常工作中,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可根据情形,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督查和巡视,对下一级党组织、村(居委会)、有关工作部门食品(药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未认真履职的相关责任人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条 镇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每年向上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提交食品安全工作履职情况报告。

各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本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提交食品安全工作履职情况报告。

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结合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对下一级党组织、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和本级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抄送同级组织部门、综合目标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组织部门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对其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一并考核,并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镇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承办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单位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未全面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履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对应当追究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由上一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对应当追究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同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人追究建议书并报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要采取问责和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按照《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纪依规追究;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收到同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转来的责任追究建议书后,在相应期限内作责任追究决定,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反馈同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六条 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情况及典型案例,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定期向社会进行通报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尚市镇食品药品安全办会同镇纪律检查委员会、镇组织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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