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市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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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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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随县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及随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镇党政办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配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药品安全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指导制定食品药品安全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对外宣传方案,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协调各新闻单位的对外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活动;提高处置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承担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镇综治办 

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考核内容,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担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镇农办

负责组织落实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承办镇委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决定事项的督办检查;负责全镇“三农”工作中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调查研究、检查督办;承担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镇经济发展办

按照国家部署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全镇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强食品药品相关基础建设投入;参与协调跨部门、跨领域涉及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食品药品产业的信息化建设,推进肉菜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做好医药储备管理工作;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物资储备和物资组织工作;承担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镇中心学校

负责指导全镇中小学幼儿园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中小学幼儿园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学校食品药品安全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指导全镇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协助镇(场)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及周边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参与学校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承担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派出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犯罪活动;维护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秩序,配合调查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配合农业、食药监、卫计等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阻碍相关部门依法行政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镇民政办

指导优抚、收养、救助、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生活食品药品储备、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优抚、收养、救助、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及救灾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镇财经所

负责按规定落实镇级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承担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镇城建办

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督性监测;负责与食品药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环境相关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检查、考核;监督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食品安全行为;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协助调查处理房屋租赁活动中为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提供便利的案件;负责指导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负责对食品流动摊贩在确定区域和时段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承担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镇农路站

负责督促运输经营者严格凭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出具的运输证明开展运输活动,发现非法运输食品药品行为及时通知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运输食品药品行为,协助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承担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镇农技中心

负责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管;负责可能危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产地环境监测;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并向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组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养殖、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食用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监督货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法监督屠宰企业按照规定对屠宰的畜禽及其产品实施肉品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检验合格证明,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证管理和证后监管;负责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年度食品监督抽检计划;组织和指导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依法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能;承担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镇水利中心

组织开展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和水质督查;承担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镇林业站

负责经济林产品(干果品、木本粮油、木本药材、毛茶)、森林食品(竹笋、森林蔬菜、食用花卉、花蜜产品等)种植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森林植物检疫,无公害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的产地认定及监督管理,指导无公害经济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参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陆生野生植物的进出口监管工作;查处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承担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镇卫生院

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指导工作;按照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污染物监测、食源性疾病和异常健康病例监测、食源性致病因子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履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监管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年度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与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通报、会商机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风险监测报告;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及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促进合理用药;负责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储存、使用环节管理(含医疗机构制剂),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做好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脱毒人员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与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建立食物中毒、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承担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负责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消费(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药品行政许可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负责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年度食品监督抽检计划,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与质监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通报、会商机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风险监测报告;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并发布质量公告,监督落实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法负责食品药品广告审查;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加强农村集体就餐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承担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各村(居)委会

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实施辖区内的食药安全工作;承担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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