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市镇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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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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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审计局审计报告(摘要)

随县审农报[2018]17号

被审计单位:随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审计项目:随县2017年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及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湖北省审计厅统一安排,随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29日,对随县2017年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及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不含长岗镇)。重点审计随县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城投公司、易迁办等单位,延伸审计了9个镇(风景区管委会)、18个村组,走访调查56户农户。随县2017年扶贫资金总额69887.64万元,共涉及717个扶贫项目;此次审计抽查扶贫资金40274.15 万元、占扶贫资金总额57.63%,抽查项目403个、占项目总数56.21%。随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其提供的扶贫审计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部分扶贫工程项目管理不规范(部分村干部或配偶、直系亲属违规承接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涉及合同金额)

随县尚市镇旭益村胡**、胡**、李**,承接尚市镇旭益村易地搬迁产业扶贫工程项目(文化广场)。该项目由湖北随中建设有限公司中标,2017年8月15日,尚市镇人民政府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49.86万元,结算金额57.05万元。中标单位分别支付胡**工程材料费37.13万元、胡**工程机械费0.8万元、李**工程人工劳务费9.64万元。另外,该结算金额为中标单位上报的结算金额,未经尚市镇人民政府确认及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经审计组现场复核发现,该结算书与实际施工现场存在明显出入,如:猪圈天棚实际未抹灰、化粪池结算单价与投标单价不符。     

问题原因分析:一是村干部党纪党规意识淡薄,受利益的驱使,认为自己门口的项目,近水楼台先得月;二是从表面上看工程都是按照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实施的,有具体公司中标。实为一些村干部及亲属或者其他有特定关系的人暗箱操作,借用资质进行围标并获得中标,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无人关注工程实际施工人;三是工程施工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虚报多计多结算工程款;四是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管理把关不严,未对施工单位申报的结算书进行审核。     

上述行为不符合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的规定。     

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以上村干部或配偶、直系亲属违规承接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问题已移送县纪委、县监察委进行处理。     

对于尚市镇旭益村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工程(文化广场)项目结算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结算不真实的问题,尚市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专班对该项目结算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聘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以审核结果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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